-
1 # 覃慕寧
-
2 # 木子穆
可以進行無罪辯護的。刑事辯護不同於民事代理,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地位是獨立的。只要辯護人從其對事實和法律的認識上認為無罪,那麼便可以進行無罪辯護。畢竟被告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即使被告本人認為自己從事的行為是對社會有害,並且承認的,在法律上也並不一定會構成犯罪,例如可能僅僅構成一般違法。犯罪成立與否是一個很專業的,需要經過法律認證才能最終認定的事情,怎麼能由被告本人透過承認或認罪來決定呢?也正是基於此,刑事辯護中賦予辯護人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告人認罪與否的影響,可以根據其對事實,對法律的理解,進行獨立辯護!
-
3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獨立於當事人發表辯護意見,所以即使被告人當庭認罪的,律師仍可以繼續堅持做無罪辯護。
但是具體的案件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辯護律師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在當事人明確表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強行做無罪辯護也未必可取,這樣的辯護也是比較反常的,所以辯方必須整體評估訴訟風險,以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確定最終的辯護方案。
第一種,當事人明確表示要認罪認罰,不想做任何無罪辯解,也不希望律師繼續做無罪辯護的,此時辯護律師仍強行堅持做無罪辯護,個人認為這樣的當事人和律師關係是不可取的,當事人依法享有委託和解除委託辯護的權利。
第二種,對於證據辯的案件,即辯方主要是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方做無罪辯護必然需要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的緊密配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辦案機關往往也是通過當事人的口供突破,當事人一旦當庭認罪,同樣包括認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此時,原先證據不足的情況很多時候已經被補足了,如果辯護律師仍在這些細節上堅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很難取得實質性的辯護效果。
第三種,部分打定性的案件,案件事實、證據並沒有多少爭議,但是在上述事實、證據基礎上,當事人是否成立犯罪爭議比較大,這樣的案件很多當事人也會有自己的考慮,一方面想要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另一方面也擔心如果最終不能改變定性,想要透過認罪認罰追究相對有利的結果。
所以司法實務中也會出現當事人當庭對起訴書發表意見時,會表達一個認罪認罰的態度,但是會強調定性方面同意辯護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或是不對此直接表達態度,最終由自己的辯護律師來“獨立”發表辯護意見的。
個人認為,此類情況對於打定性的案件是可取的,畢竟刑事辯護不能流於形式,而是以當事人利益為導向。
-
4 # 曹順海一德州律師
我的做法是要求法庭暫時休庭,停止審理,申請單獨對被告人進行詢問,協商交流辯護意見,查明突然認罪的原因,取得一致。
如果查明被告人確實是自願認罪,根據現有證據和事實, 在排除冤假錯案的前提下, 應該變更為罪輕辯護,放棄對無罪辯護。
如果因為法律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因某種非正常壓力違心的做出認罪(比如因擔心親屬安全替其他人扛罪),立即向法庭說明情況 ,律師仍應該堅持無罪辯護。
-
5 # 線上看法
被告人當庭認罪,這是被告人對案件事實及定性的認識,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而辯護人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人員,也是其法定職責,辯護人有自己獨立的辯護意見,可以和被告人觀點一致,也可以不一樣。畢竟被告人不懂或者不完全懂得法律知識,對案件的認識不一定準確,這就需要律師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幫助被告人。所以即便被告人當庭認罪,辯護人仍可以做無罪辯護。
-
6 # 真心愛國的老百姓
這個可以,有時候被告人可能出了特殊情況臨時認罪,刑辯律師有一定的獨立性,應該就調查的實情向法院展示,以求最大限度查明真相
回覆列表
被告人當庭突然認罪,律師是可以繼續作無罪辯護的,因為刑事和民事不同,在刑事方面,律師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託進行辯護,而不是當事人的意志,而民事方面是必須以當事人的委託和意志為進行代理。簡單地說被告人有罪無罪,不能是被告人說的算,這涉及到法律的尊嚴,所以律師進行辯護是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但是民事方面,則必須以當事人的意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