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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馳騁古今

    古代最早並沒有滅九族這一殘忍刑法,是在社會不斷髮展前行下,為維護封建統治,最大限度的威懾犯罪而產生的一種嚴酷刑法。

    最早犯罪牽連家人的記載是《尚書》中,夏啟和商湯在出徵前訓示部下,如果在戰爭中不聽眾命令,就會把違反命令的人和他的兒子一同處死。這項規定開啟了一人犯罪牽連家人的先河。

    圖片一:推崇法家學說,實行嚴刑峻法的秦始皇

    古代禍滅九族有兩個原因。一是斬草須除根,二是法律規定。

    宗族勢力過大威脅皇權,避免死灰復燃須斬草除根

    隨著社會的發展,有父系血緣關係的親屬聚集在一起產生了社會群體“族”,經過幾代甚至幾十代的經營,有些發展好的家族勢力龐大,形成巨大的地方離心力,甚至能與國君分庭抗禮列,比如三家分晉的韓、趙、魏三家。

    在殘酷的政治鬥爭中,如果不對失敗家族斬草除根,漏掉的家族成員往往會在忠心的家臣輔佐下反撲報復,比如趙氏孤兒、伍子胥伐楚等都是被滅族後逃脫重新崛起復仇。

    再後來,傳承數十代的世家大族之間互相通婚,勢力盤根錯節,把持朝政、限制皇權,為徹底打擊世族勢力,往往一株連就幾十族,直系、姻親、門生、故吏連根拔起甚至超越族親。比如漢朝時赫赫威武的霍光被滅族時有關聯的被殺數千人;三國時司馬懿滅太原王氏的王凌也殺了3000多人。

    圖片二: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

    法家思想成熟發展,被皇權所用,滅族成為法律規定條文

    法家學說認為,一人犯罪,家人為他隱瞞不報的就該同罪。隨著法家學說受到秦朝認可推崇實施,最早將族誅形成法律的就是秦國。《史記·秦本紀》中記載,“以古非今者族”,應該是最早關於族誅的法律條文。

    在隨後的晉、唐、明清等朝代都對族誅有詳細規定,比如婦女不殺、老人、幼兒不殺等規定。

    三族的說法不一,執行有隨意性

    秦國滅的三族說法不一,一種是父族、母族、妻族;一種是父母、妻子、兄弟。如李斯被趙高滅三族、趙高被子嬰滅三族,滅的是第一種父族、母族、妻族。

    延伸到後來越來越嚴苛,發展到七族、九族甚至十族。比如;荊軻刺秦後被滅七族;隋朝末年的楊玄感謀反後被滅九族。

    儘管族誅在歷代都有法律規定,但在亂世之中,執行有很大隨意性。比如唐文宗時的甘露之變,王涯、鄭注等人就被“其親屬無論間疏皆死,孩稚無遺”;清朝的文字獄,牽連無數。

    圖片三:荊軻刺秦後被誅七族

    禍滅九族更像法律界的核彈,威懾不常使用

    隨著儒家學說影響力的不斷擴大,法律條文逐漸的進步,禍滅九族漸漸成了一種對犯罪行為的威懾預防,並不被經常使用。

    古人重視親緣血統,以孝治國,無後滅族都被認為是大大的不孝,因犯罪禍滅九族更使犯罪成本無限增大,極大的震懾了謀反等極端犯罪的發生,維護了皇權統治,成為封建王朝維護統治、制約犯罪的一件核武器。

  • 2 # 歷史有妖氣

    古代皇帝懲罰人時有時會選擇禍滅九族,其根本目的,不僅在於用嚴刑酷法來鎮懾人心,造成恐怖局面,更重要的是藉此將異黨勢力一網打盡,斬草除根,從此樹立殺伐果斷,讓人不敢覬覦皇位。

    連坐法成了中國古代社會派系集團相互鬥爭、翦除異己的工具。在殘酷的政治鬥爭中,只要掌權者稍一不慎,就會反遭其禍,對方就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且“連坐法”也常和“黨錮”、“黨獄”連在一起使用,使被刑者絕非一人,而是大肆株連,少則數十人,多至數千人、數萬人。

    由於族誅的連坐法是如此慘絕人寰,封建官僚們無不揣著惶恐異常的心理,或則力圖置對方子死地,或者挖空心思廣施韜略,千方百計保住權力。

    滅九族可以說是古代封建王朝震懾、報復仇敵最行之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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