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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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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魏紫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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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事實上撫養關係,那麼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係等同於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係,繼子女對於繼父母當然具有扶養義務,並會因為老人再婚而受影響。
從道德上講,如果繼父母對於繼子女承當了相應的撫養義務,付出了感情和金錢,那麼繼子女對於繼父母是要盡相應的扶養義務的,老人再婚不再婚只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因此,作為繼子女要改變思維方式,一切從老人的幸福出發,保障老人有一個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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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29方寸世界
再婚夫妻,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繼子女有義務贍養繼父母。例如,母親攜帶15歲兒子嫁給另一男子,男子供養男孩至十八週歲,男子就履行了撫養義務,即使母親與繼父後來離婚,男孩成人後應有義務贍養繼父,也有權繼承繼父的遺產。
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或者繼子女年滿16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或者再婚時繼子女已成人,繼子女無義務贍養繼父母。例如,夫妻再婚時,男方有6歲幼子,登記在男方戶口名下,孩子主要在祖父母家裡生活,生活教育費用都由孩子親生母親和父親負責,可以認定繼母沒有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孩子成人後沒有義務贍養繼母,也沒有權利繼承繼母的遺產。再例如,夫妻雙方再婚時,繼子女年滿18週歲,他對繼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老王自老伴兒去世後,年近50終於找到了黃昏戀,而後老伴帶有一個19歲的兒子李曉(化名),老王對李曉也視如己出,一家三口雖擠在一個院子但日子也算其樂融融,老兩口省吃儉用供李曉上學、找工作、結婚、買房、生子,而一切平靜的日子被後老伴突然去世而打破,李曉漸漸對老王不聞不問,連生活費也再不提起,年近70的老王含辛茹苦卻換來老無所依。
李曉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嗎?老王該如何安享晚年?
依據法律規定,老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權,子女對父母法定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而法律上的定義,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即擬製血親關係亦受法律保護。
而老王和李曉之間形成法律意義上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嗎?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從權利義務對等、血親關係以及擬製血親法律關係的分析上,只有未成年的繼子女,才與繼父母在法律上存在直接的撫養教育關係。
而李曉已成年,從法律意義上老王並不具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老王卻基於最樸素的情感和道德,對李曉學業、事業、生活、家庭給予了極大的資助、照顧,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後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兩者之間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即兩者之間的撫養、贍養都不是法定義務。
1、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人可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建議像老王這樣的孤寡老人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可與願意承擔扶養義務的人,包括李曉,可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2、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盡了贍養義務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其實,很多的成年繼子女不願負擔繼父母的贍養義務,認為自己付出再多,以後也無法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而若李曉能在老王生前盡贍養義務,老王生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李曉基於繼承法仍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老王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