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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書酒江湖

    在行政制度上,元朝捨棄三省制,將門下省和尚書省職權歸入中書省,中書院首腦一般由皇太子擔任,由於漢人是統治者一直打壓的階層,一般漢人不被允許進入中書省,只有少數人如楊惟中、宋子貞、張易等少數漢人人擔任過中書令。在元朝設立了宣政院,總管全國佛教及吐蕃地區軍政僧俗事務,這是歷代所沒有的,元代獨創。

  • 2 # 女史箴言

    如果宮闕制度指的是政治制度的話,那麼有以下幾個:

    一、在中央,廢三省,實行一省制

    然而元朝的中書省已成為中央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統領六部,主持全國政務,形成明清內閣制的先驅。樞密院執掌軍事,御史臺負責督察,與宋朝制度大致相同,然而在地方設有行中書省、行樞密院與行御史臺。

    二、在地方,實行行省制

    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省、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軍區和財賦區的兩大權力都由行省自己實施,使軍事、財賦、監察三位一體的行省高層督政區成為比較穩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長期發揮了主要為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

    這一舉措,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也是現代中國省制的雛形。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了統治,對元代社會乃至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元廷設定的十個行省,卻有不同過的目的和作用。如物產富穰 “土賦居天下十六七” 的江浙、湖廣、江西三省,是以鎮壓新徵服區域和搜刮財賦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應地均設在行省北端的水陸交通要衝,而不置於該行省的中心地帶,以便朝廷的聯絡和指揮。位於中原、關中及西南邊徼襟要,駐有許多蒙古軍團的陝西、四川、雲南、河南四行省,又以軍事襟要的鎮遏控制為重心。“太祖肇基之地”,“諸王星布棋列” 的嶺北行省及遼陽、甘肅等行省,則以防範蒙古諸王,控制蒙古部眾及供給軍需作為主要使命。

    三、把西藏、臺灣納入管轄

    隨著吐蕃諸部的歸附,西藏地區正式成為中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元代政府在此設立了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務,自此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開始確立。

    元朝政府在臺灣設立了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與臺灣。極大的擴大了版圖,實現了空前統一。

    四、四等人制的等級制度

    另外,隨著民族關係日益密切,往來與雜居也相當普遍。從蒙金戰爭時期就陸續有大批漢人被遷往蒙古草原以及天山南北、遼陽等處行中書省與雲南等處行中書省各地;蒙古與色目官員、軍戶、商人等也大量移居中原內地;雲南地區居住的蒙古人約十萬人左右;大都、上都等政治城市及杭州、泉州、鎮江等商業城市都居住許多蒙古人、維吾爾人、穆斯林、党項人、女真人與契丹人等,這對民族之間經濟文化的交流,是十分有幫助的。

    由於蒙古人與漢人人數的比例極不平均,漢人的文化與典章制度也比蒙古人優越。元廷為了保護蒙古人地位,主張蒙古至上主義,推行蒙古人、穆斯林(包括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漢人(原金朝統治下的漢人)、南人(南宋統治下的漢人)等四個階級的制度。元廷給蒙古人與色目人極大的權利,並讓漢人與南人負擔較大的賦稅與勞役,民族壓迫和階級壓迫十分沉重。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為了防止漢人聚集叛變,元廷規定漢人不許結社、集會、集體拜神,禁止漢人私藏兵器,蒙古人被漢人打死需要償命,而蒙古人因爭或乘醉打死漢人只需“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等等。

    五、選官制度

    在人才選用方面,元朝前期廢除了科舉制度。中期短暫恢復過,但還是以世襲、恩蔭與推舉制的方式。此外尚有循胥吏(小公務員)升進為官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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