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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光哥南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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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jm
一般不會產生,因為承租人通過承租合同,獲得的是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不涉及所有權。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也可能會產生產權糾紛,具體如下:
1、房東帶租將房屋買賣時,沒有保護承租人的優先權,包括沒有及時通知,導致糾紛;
2、在承租期,房屋涉及拆遷時,在拆遷補償時,沒有保護承租人利益,導致相關糾紛;
3、房東產權有瑕疵,比如有擔保、抵押等情況,最後被執行,影響承租人利益;
4、房東將房屋出售後,新房東不承認原租約,不遵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導致糾紛;
5、也有承租人將房屋據為己有,私自銷售、抵押擔保等等情況。
當然會有糾紛。住房租賃中的糾紛,主要有四種情況: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週期性影響較大。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鬆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蔘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裝置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裝置、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裝置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裝置,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裝置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裝置,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目前,中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委託,但不願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後的委託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係,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4.租賃備案糾紛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有些城市沒有這樣的要求。租承雙方可能為了備案要求各執——詞,結果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