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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宇波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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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他後
一、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均田制?它發生的背景及其作用與背後機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
均田制實行的前提是出現了大量無主荒地,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政府財稅,其最後作用是政府的財稅增加了,農民的生活生產安定了。均田制在當時農民人口大量減少和大量無主荒地的情況下,可以迅速安定農民的生產與生活,迅速增加政府財稅收入,是一個非常好的制度。
這個均田制在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好的作用?均田制本質就是土地分配製(用現在時髦的話講就是確權制),其背後的作用機制是與其相關的賦稅制度。
二、賦稅制度對國家經濟發展與穩定起主要作用。
賦稅,對人民而言,其實本質是利益額外被徵收的部分,利益可以簡單理解為人民生存的物質基礎,比如糧食,布匹等,這些物質基礎被徵收的越多,人民就沒有辦法生存和發展。(賦稅制度,以什麼方式徵收?徵收多少?以什麼為標準?徵收後是否影響社會整體平衡?等等,一直是我重點研究的物件)。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稅。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戶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戶,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
實行均田制後的戶調製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徵單位,相對於以前的賦稅制度,這個賦稅制度更加合理公平,農民在得到田地後,賦稅減輕,極大安定了農民生產與生活,同時政府也增加了財稅。
以均田制為基礎的賦稅制在唐朝更加完善。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三、均田制及其背後的租庸調賦稅制相比之前是非常優越的,但是為什麼在唐中後期會走向崩潰?
均田制產生的原因是政府手中有土地,在唐中後期,土地兼併嚴重,政府沒有多餘的土地分給農民,以前得到政府分配的土地也被地主兼併了,均田制瓦解了,其背後的租庸調製也隨之瓦解。
四、土地兼併一直伴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從來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古代社會主要以土地為生產資料,現代社會,各種資源都可以作為生產資料,但是各種資源都走向集中化,其本質和土地兼併是一樣的。(我的主要研究就是如何從根本上解決資源集中化,以後會表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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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設定項不科學,不論是按戶,按勞力或按人口,都有弊端,按戶,有勞力少人口多負擔多的,有勞力多而人口少負擔少的按勞力,人口多的戶可能分的少,人口少的可能分得多,按人口,同樣可能人口少勞力多的但分得少,人口多勞力少的分得多,因為無法平衡兼顧,所以必然出現分化,時間久了,貧富分化,強弱分化,不公越來越嚴重,國家沒有扶弱救困的制度保障,更主要的是邪惡得逞,天高皇帝遠,人權不平等,違法犯罪不得治,綜合因素致其均田制必然失敗
現實社會,雖然各生產基本核算單位是按人口平均分包,但時間久了,有人無地,無人有地,土地收入低了甚至棄農從工從商,種地特別是種糧的收入越來越低,全靠種地大部分生活難以為繼,大多數家庭都有背景離鄉外出打工的農民工,國家政策要力求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犯,不然這個弱勢群體會成為社會最不穩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