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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講法

    關於兒媳的贍養義務: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只有子女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老人有贍養義務,而贍養人的配偶對老人只有協助義務,也就是說兒媳只有協助兒子贍養公婆的義務。

    關於兒媳的繼承權:原則上兒媳沒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中所說的具有贍養義務的人包括:

    1.子女:除非父母在養育子女時有嚴重侵害其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被剝奪了撫養權的,其餘子女都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2.繼子女:只要繼父母對繼子女有實際撫養,繼子女就有贍養義務;

    3.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①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無子女贍養。否則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沒有贍養義務;

    4.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只有協助配偶贍養老人的義務。

    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兒媳和女婿是否享有繼承權有兩個要求:

    1.老人的子女已經去世,即兒媳和女婿喪偶;

    2.兒媳和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總結

    兒媳想要繼承公婆的財產,需要兒子已經去世,且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否則沒有權利繼承。

  • 2 # 一紙家書

    權利與義務對等。

    從法律角度,兒媳(或者女婿)對於公婆(岳父母)本就沒有贍養義務,當然也就沒有法定繼承權、繼承公婆的財產

    但是,真正在現實中贍養與否、與能否繼承公婆財產之間,還是有一定關聯性的。

    法定繼承權

    法定繼承權上,按照中國即將頒佈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上指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由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繼承人。

    這兩類順序繼承人中,都沒有"兒媳"這個角色。但是,還有一條:

    如果兒媳代替去世丈夫,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那麼,兒媳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所以,從法律規定上(雖然有些理想化),還是充分體現"贍養"導向的。

    有些朋友們問了:要是這樣,豈不是必須在丈夫去世之後、兒媳做的贍養才能換到法定繼承權?不能這樣片面理解。我們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父母只有一個獨生兒子,他們的父母均已過世。在父母過世之後,法定繼承人就只有兒子一個人,與兒媳無關。但是,兒子繼承完之後,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上面這個例子說明一個特別簡單的道理:如果兒子兒媳婦都對老人很好,那麼老人的遺產,即便僅僅由他們自己的親生子女繼承,繼承完之後,也變成了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人的確定

    上面我們說的都是法定繼承。基本結論就是:兒媳沒有公婆遺產的法定繼承權,除非代替去世丈夫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我們還是先舉個例子,把上面的例子稍微修改一下:

    父母在生前訂立了一份遺囑,指定遺產由自己的兒子個人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時候,兒子繼承父母的遺產與兒媳無關,算作兒子的個人財產——因為兒子的父母指定了是兒子"個人繼承"。

    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或者說,如何改變這種結果?

    公婆指定給兒子個人,估計有一定的"防範"心理,但是更重要的是,應當建立良好的公婆關係、夫妻關係。

    相信多數人,更看重的是情感上的"體驗"。所以,如果從兒媳角度,對公婆贍養、維護好婆媳關係,即便沒有法定繼承權,最終的結論,依然是通過丈夫的法定繼承、獲取了公婆家的財產。

  • 3 # 元元的天下

    從法律上說兒子死了,兒媳照顧公婆是情分不是義務。那麼是不是也沒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呢?這個還真不能完全說沒有。

    而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兒子與兒媳解除了婚姻關係,或者兒子死亡了,則媳婦作辦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也就自動解除了。同理女婿對岳父母,也是如此責任關係。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媳婦作為子女監護人,替孫子繼承祖父母的遺產。現行繼承法的法定第一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兒子死了,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怎麼理解呢,假如公公死了,他沒了兒子父母,則由婆婆和孫子繼承,如孫子未成年,媳婦可作為監護人保管經營財產。外孫子對外公外婆也一樣。

    人心都是肉長的,上慈下孝。雖然說婆媳是千年的冤家,雞飛狗跳的不少,現實中也有不少媳婦勝兒女,一個女婿半個兒的。正因為法律上喪偶離異的女婿兒媳,對對方老人沒義務,他們的行為才更值得稱道。由於履行了贍養義務,享有繼承權也是應該和被支援的。

    有人覺得奇怪,她說媳婦雖不再是自家媳婦,但她是兩個孫子的媽呀,媳婦也說,她雖不再是自己的婆婆,卻是兩個兒子的奶奶,打斷骨頭連著筋呢。

  • 4 # 使用者名稱字總是重複

    我想說,義務和權利是對應的。兒媳輔助兒子贍養公婆,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當然這個權利是給兒子和兒媳婦一起的。如果分情況討論,有多種假設。我結婚後,與丈夫分隔不同國家。我老公的爺爺奶奶住在我公公婆婆家,我婆婆要伺候我公公。是的,我公公雖然身體健康,但是什麼家務都不會,要貼身伺候那種,出門都不知道關門鎖門那種,洗衣機不會用那種。所以照顧我老公爺爺奶奶的重擔落在我的肩上。我的爺爺奶奶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我拼盡全力照顧兩位老人。每天下班回來就是做飯做家務買好吃的洗衣買菜各種伺候兩位老人。不過到頭來,他們只是拿我當小保姆,不讓我用洗衣機洗床單被罩,開冰箱門要請示他們。我是獨生女,在家沒受過這種待遇,簡直了。讓我坐飛機給他們背西紅柿,各種使喚,還挑剔。嫌這嫌那。我婆婆看我挺累的,提議找個保姆照顧二老。奶奶不同意,說有我幹活。有一次,過年的時候,我老公感冒了,奶奶因此指責我,說我老公去海邊玩,我知道後,沒有把這事告訴他們,埋怨老公感冒賴我。我真是無語了!後來,我出國找我老公去了。臨走前一個月,告訴我的婆婆我要出國。婆婆慌得有一匹。因為,我不在家,她要伺候累死了。現在我一年回去一次,給爺爺奶奶做一次飯,他們感恩戴德,直說謝謝。全然沒有當時的那種怎麼做,他們都要挑剔和不滿。人啊,就是這麼賤!所以,我不再伺候爺爺奶奶,以後他們的遺產,我一分也不要

  • 5 # 教書育人生活修身

    在現實生活裡,確實還有不少人不把婆家當自家,不把婆家人當親人、當家人。反過來,也有婆家不把兒媳當家人、當親人看待的,並在私下裡說出真心話:還是自家閨女親啊,兒媳婦和你有啥?

    這不免讓人疑問:橫亙在他們內心裡的,到底是一種頑固的心理,還是那個傳統的觀念?也許二者都有吧。

    然而,真正的事實,卻依然是:嫁過來的兒媳婦真真切切就是婆家的一員;而嫁出去的閨女也確確實實成了她婆家的人了。儘管時代的變化正在消弭這個界線,但絕大多數人還是在遵循著傳統的邏輯。

    自然,法律的規定自有它的道理,但法律並不能代替家庭倫理。事實上,在兒子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候,做兒媳的也有心血付出在其中,這相當於兒媳婦也在盡贍養公婆之義務;在父母為兒子買房買車帶孫子的過程中,做兒媳的也在一絲不少的享受著這些“福利待遇”,這無異於給了兒媳婦應有的權利!

    因此,兒媳與婆家彼此之間的家庭交往與親情糾纏是分不清的,早就交織在一起了!

    那麼,任何人為的,或者心理上的劃分與切割,都已變得不切實際沒有價值,都會對已經存在的生活事實帶來人為的損毀作用。

  • 6 # 死就死唄誰人不死

    是的!從法律的角度講,財產繼承是由具有血緣關係的人繼承的。當然被繼承人的遺囑是最重要的,如果被繼承人將自己的財產捐了,或遺囑留給某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這都屬被繼承人的意願,法律首先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現實中曾出現一案例,某老人因對子女的失望,在去世前,將自己的全部財產用遺囑形式,通過公證,全部留給保姆繼承,老人去世後,子女不服,同保姆打官司,最後法院判決保姆贏了,這就是遺囑優先原則!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依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題主提這問題大概是丈夫在公婆之前去世了吧,如果是這樣,法律還會考慮,兒媳是否在其丈夫去世後,代替丈夫盡了贍養公婆的義務,贍養公婆了,當然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力,否則,沒有!還有一點,即使兒媳沒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力,但孫輩可以在父輩先祖輩離世後,代替父輩繼承祖輩的遺產,這屬代位繼承!

    總之,作為晚輩,先不要考慮能不能繼承前輩的遺產,而應在前輩在世時,多盡一些義務,多一些人文關懷,多給他們一些尊重!不要落到我前面所說的案例中那樣,讓老人傷心失望,一紙遺囑讓兒女們後悔去吧!

  • 7 # 隨緣拍

    現在的社會對財產的覬覦會改變太多人的三觀,不知道有這些問題的家庭會不會也矛盾重重呢?兒子兒媳是一家,是共同贍養的,難道一起生活一定要分得那麼清楚嗎?把兒媳摘出去嗎?既然從不把兒媳當家人,為何要娶進門呢?可以理解成生孩子的工具嗎?兒媳沒有直接繼承公婆的財產的權利,但是她應該能和老公共同所有那一份的權利吧!因為他們是共同贍養的,如果沒有,那我可以理解成如果她老公生病了,或無勞動能力了,或失業沒工作時,就可以不用給他父母生活費了嗎?就可以不用做飯給公婆吃了嗎?有病也不用給看了是嗎?如果得給,那麼兒媳婦是不是在贍養老人,有些人就是在千方百計的想把兒媳婦和財產的關係踢出去,那樣會把一些好兒媳逼成不孝,逼得就應該什麼都不幹,什麼都不管,必須得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嗎?雖說人間百態,什麼人都有,但是如果家裡人總是有所顧慮,有所覬覦或想法太多,我想這個家庭不會太和諧,兒子兒媳也不會太幸福,因為各懷鬼胎的生活太亂!生為女人,活了大半輩子了,怎麼沒有安全感了呢?好像隨時會被踢出去的感覺,忙活大半生的家,好像跟自己沒啥關係啊!幸虧我老公是獨生子,太可怕了!滿腦子都是公婆的財產,有人想過公婆有錢花嗎?身體好嗎?能做飯吃嗎?衣服自己洗的乾淨嗎?房間裡有人給收拾嗎?要不現在有很多女人嫁出去了,還要回孃家要財產,因為婆家的沒自己的份嗎?那麼女人結婚幹嘛?怪不得有很多有能力的女人都不想結婚了!太賠了!有幾個女人掙錢都花到孃家的,讓那些以婆家為主的女人該怎麼辦?下輩子當豬都不要做女人啦

  • 8 # 使用者愛娛樂

    女性真的該思考思考了!不要再糊里糊塗的!民法典也快出臺了,裡面全都是和每個民眾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有兩點是顛覆傳統的,第一就是題主提出來的問題,第二就是彩禮婚姻違法問題!也就是說女性不能以任何方式索要任何財物!

    所以女性應該靜下心來好好想一想了:你為啥結婚?是為了愛情?不顧一切?捨棄一切?心甘情願為男人家族傳宗接代?成為男人的生育機器?這是一個選擇題,很難選擇,但又不得不選擇了,過去女人可以選擇要彩禮,以後不行了!因為這就是買賣婚姻!也是我一貫堅決反對的!別再做夢了,女人要想為錢財來結婚,所有的門將一一關閉!難道女性只能白白的成為男人的生育工具嗎?不!女性是有得選擇的,那就是孩子的姓氏權!在婚姻法裡明確規定,孩子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這也是女性唯一可以選擇的!你不選擇就真的一無所有,那就過著看男人的臉色,靠男人賞賜的生活吧!希望女性不要輕易放棄法律賦予自己的唯一權利和選擇!不要愧對自己的本姓家族!選擇了,你的人生才會充實圓滿!放棄了,就等於放棄了一切,整個人就如被掏空了一樣!最後祝女士們健康快樂!

  • 9 # 五星東方紅

    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以歐美西方的價值標準有沒有血緣關係上說的,和中華文化傳統相悖,現在部分婆媳關係不和睦、夫妻關係脆弱,就是以西方人的血緣關係論分的忒清,嫁進一個家庭好多年都不能相互融合,現在人們的家庭關係思維和法律法規也是學的西方人方式方法,算不算被西方文化同化,算不算中華傳統文化在逐漸消失

  • 10 # 天眼外

    繼承講究義務與權利對等原則,依據一般以法定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意願或遺矚為準,法定繼承層面雖無兒媳,但兒媳贍養用心,被指定為繼承人也未必不可。

  • 11 # 情感三農扭坤

    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是不是也沒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

    這是法律與民間執行的傳統習俗的法理的衝突與矛盾,現階段還不能有機的統一起來!

    這個問題是在法律層面上的說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在現實具體操作中,往往是按理辦事,就是按論理,按傳統習俗處理家庭人員的關係,而且在社會上根深蒂固,雷打不動,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理念,理與法的衝撞,相互矛盾呢?

    主要是執行的依據不同,法院是執行法律規定,按法律條款審案,對當事人法律上的審斷判決。

    而民間,社會上是按傳統的法理來執行家庭中人員的權和利,責和義。

    就拿兒媳婦來說,婚姻法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麼原意是要贍養親生父母的權利也是女兒的義務,女兒又沒得到父母的財產與理不通。

    而不撫養生活在一個屋簷下的公婆,與傳統理念通不過,夫妻本是同林鳥,走進一家門就是一家人,既然是一家人為什麼不能贍養公婆和繼承公婆的財產呢!

    如果媳婦要贍養自已親生父母,又要撫養公公婆婆,負擔也太大了,也太不合理了要兩頭都負擔。

    從社會的整體上看,民間執行的是理,情,道德治理民間糾紛,把矛盾解決在民間,基層,這是大方向。

    而基層,民間解決不了,上訴法院的畢竟是少數,他審判的時候是以法律為準繩,但有的時候也考慮民間傳統理念。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對“悟”和“禪”是怎樣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