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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觀察員sy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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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曉偉律師1
首先,法律規定:債務人去世的,其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償還責任。舉例:信用卡債務數額為五萬元,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數額為六萬選,則五萬用來還債,剩餘一萬用來繼承;如果繼承遺產數額為四萬元,則該四萬元全部用來還債,但法定繼承人不用承擔剩餘一萬債務的償還責任。
其次,如果銀行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可以向其配偶主張債權。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銀行必須向法院舉證債務人的遺產、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詳細情況,因信用卡涉及數額都不會太大,所以有的銀行不會花時間和精力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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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回家路上是否有你
在我們的生活中,信用卡已經成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無論是信用卡“周X半價”促銷,還是信用卡的消費積分,都是很不錯的活動,特別是提前消費的模式,讓更多的投資者方便日常的資金週轉。那麼有不少的持卡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持卡人去世之後,信用卡的欠款到底應該由誰來償還?
持卡人如果是突發疾病死亡、車禍等等意外死亡,那麼因為信用卡欠的錢由誰來還,就成為了一個較大的問題。持卡人不小心死亡後,銀行是不會馬上得知相關資訊的,到了信用卡還款日沒有還款,只會當作是逾期進行罰息處罰。除非是銀行得知了持卡人離世的訊息,或者是信用卡欠款金額由於罰息的原因越來越多,就會直接派相關專業人員現場詢問情況。 這時已經離世的持卡人,往往會有一定的欠款債務需要償還,有的人可能會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實際上這樣想是不對的。
《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透過相關的條例不難發現,欠款的當事人離世後,如果有繼承人,首先要將持卡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還清,然後才能進行繼承。要是還有欠款沒有補足,將會涉及到繼承人是否要償還的問題,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小編認為這種現象,容易出現在夫妻、生意夥伴等等情況,這時就要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證據,以證明自己與離世的持卡人沒有共同欠債的關係,這樣才能撇清關係,否則剩下的欠款需要由“另一方”補齊。 如果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或者沒有繼承人的情況,銀行將會以法律的名義將持卡人生前的所有財產進行拍賣,透過所得進行償還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這時如果拍賣的財產有多出來的錢,將會上交由有關部門進行妥善處理;如果拍賣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所欠稅款和債務,銀行就只能把這部分剩下的欠款當作“壞賬”處理。 法律上對繼承人的定義上,並非只是父母、兄弟、姐妹等等關係,而是具有合法繼承財產的受益人。
小編認為除了有通俗意義上的血緣關係,還有持卡人生前立下遺囑的指定受益人,要是所欠債務超過了當事人生前欠款的數額,是可以選擇不繼承這筆遺產的,那麼銀行只能作為壞賬處理。 如果出現了還債之後還有剩餘,絕大多數的繼承人會主動承擔這筆遺產。只不過現實中,很容易出現其它“隱藏”債務,一旦繼承人承認自己的合法關係後,之後冒出的這些債務可能也會攬到自己身上。特別是拍賣期間的價格和預估時的價格,常常會有很大出入,這就會直接導致實際拿到手的遺產會較少,這也是繼承人需要考慮清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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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債務人去世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清償債務。
所以,持卡人去世了,看他有無遺產可供繼承,有無繼承人,如果有遺產有繼承人,那繼承人是要在遺產範圍內履行義務的,如果沒有遺產,那就催收就無權要求其家人代償。
當然,如果能能夠證明持卡人的信用卡債務是屬於持卡人生前和其配偶的共同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麼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配偶是有義務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