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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林武陵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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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豪俊律師
律師觀點:拋撒現金的意思表示明顯,撿錢群眾有權拒絕歸還。事件還原
9日16時許,福建石獅市42歲的男子黃某當街撒錢,引來過路行人的哄搶,現場一度混亂。 現場目擊者表示,事發石獅市區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路口。“空中飄著大量的百元現鈔,最後落在馬路中間。”據周圍群眾介紹,一名男子在行走在馬路上後,隨手把百元鈔票撒出來。
隨後,許多過往的群眾、摩托車、小車都停了下來,現場撿拾鈔票,還引發現場輕微交通擁堵。
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趕到現場時,現金已被撿完,該男子也已離開現場。 石獅警方隨後發表通報稱,經查,9月9日16時許,黃某在事發附近銀行取款10餘萬現金後,沿路把剛取的錢隨手撒出來。
經瞭解,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衝動,才有了上述行為。對於黃某的不當行為,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冷靜下來的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並希望拾到現金的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分析黃某隻是因為工作不順一時衝動才有拋撒人民幣的行為,說明其並沒有精神疾病。故其應當對拋撒人民幣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當街拋撒人民幣的就是一種財產處分行為,即當眾拋棄自己的財產,人民幣經拋棄後即視為無主物,圍觀群眾拾得後並不屬於不當得利,而屬於拾得無主物的行為。
這裡我們需要區分幾個情況:
第一,在公共場所拋撒和在私人場所拋撒的區別,加入該男子是在其合法佔有的私人場所拋撒,則不屬於拋棄財產,必須得將財產拋撒至公共場所才視為拋棄財產行為。
第二,在公共場所遺失財產和拋棄財產的行為。遺失財產並非主動處分財產的行為,故拾得者屬於不當得利,遺失者可要求返還。而拋棄行為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可再要求拾得者返還。
第三,對於“拋棄”意思表示應如何理解?這個還得根據老百姓的常識去理解,有些東西是雖然也丟出去,比如球,飛盤等,但是因為這些物品的娛樂是與“丟”這個動作相關聯的,所以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拋棄”。也就是說,別人的球儘管扔到了公共場所,但很有可能是失誤導致,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拋棄”,往往伴隨著追著球過來撿球的動作。因此拾得者應當予以返還。而人民幣本身並不具有“拋”的娛樂屬性,所以該男子不能以“娛樂”為由要求拾得者返還,其“拋棄”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明確的。
回覆列表
現做答應。
2、如該男子精神正常,本人則不予同情。建議公安部門要按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其相關責任,理由:如果有人因一些問題想不開,在街上揮舞棍棒亂打行人傷害無辜該如何處置?該人在鬧市街頭或在公路上亂拋人民幣,造成眾人撿拾肯定引起了混亂,是不是擾亂了社會秩序?十萬人民幣!它可以與往車窗外亂扔的廢紙,飲料瓶,菸頭,果皮殼量可大的多!僅僅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3、此行為雖與亂傷無辜有所區別,但確實造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只能有從輕處罰情節,但不能不處罰。
4、在撿拾人民幣時有無人員被其他車輛撞到而受傷?有無因撿拾人民幣引起踩踏而受傷?有無因撿拾人民幣引起人為糾紛鬥毆而致傷?當然這是假設,如此情況真有發生,該撒幣人應當負全部責任。
5、撿拾到人民幣的屬不當得利,應返還。但對於一些"覺悟低"不返還的也沒有必要"上綱上線"予以譴責。只當人家不明不白無辜捱了一棍棒不言聲回家休息去了。
6、奉勸撒幣人,以後遇事冷靜點,這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7、但願撒幣人不是因錢多燒的故意製造轟動效應或拿人民群眾找樂耍著玩。如有此意,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嚴加懲處!
水平如此,回答在此,肯定有不妥之處但確是我想說的,望大家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