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質上講,物業公司就相當於你家僱傭了一個保姆,可這個保姆除了該乾的活不幹之外,你家裡的什麼事它都管,立個什麼名目就要錢,你要依據,它是物業,物業就是依據!!!這錢能給嗎?可不給還不行,還弄不過它,弄不了它,你要不給,它想方設法給你搗亂不讓你過好日子,最後到了法院,你還是得給錢,因為人家是物業!所以:
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
首先物業沒有存在的必要。誰都知道:交了水費,自來水就到家了(即使沒交水費,自來水公司也不會斷水,人性化服務,因為水費是連續的,只是早交晚交而已);供電供氣供暖等等,我交費了,電氣暖就應該供到戶,中間有多少環節那都是相關的單位的事,戶內有問題使用者自己僱人維護自己修。這中間沒有任何必須要物業服務的環節。至於衛生,從開始就不應該有小區的概念。所有小區全部打通(也打通了市區交通的微迴圈),全部衛生歸環衛,綠化歸圓林。正規化用人,正規化就業,免得打掃衛生的幹完活沒處要工資!安全由公安局統一管理,監控全覆蓋,巡邏全覆蓋,輔之以保險公司。這些方面裡如果有需要業主自己花的錢(如保險費),物業費足夠了。真出了問題也有人管,保險公司也有補償。物業僱了保安,業主真的被盜了物業它會管嗎?車被劃了,找他們,他們會與你咬文嚼字的說:我們收的是停車費,不是管理費!!!房子大修、電梯維修等歸政府專設的部門直接統一管,也不用經過物業,還得申請資金什麼的,它在中間還得扒皮。關鍵是錢到手了活幹不幹還不一定!!!總之物業所服務的各種具體事項都應迴歸社會的相關的服務單位和部門。根本就不需要物業公司的所謂的服務、管理!!!
可一旦有了物業公司,它卻要以要物業費為由,斷水斷電……(什麼叫無所不用其極,自己腦補吧)。
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的第二個理由:本來物業與業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物業提供了服務,業主才應該繳納物業費,二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服務方向被服務方收取服務費發生糾紛,服務方舉證提供了哪些什麼水平的服務,依據什麼,應收取什麼樣的費用,這是再正常不過的法律程式了。
可是物業費的糾紛卻非得讓被服務的業主去舉證!應該是物業公司舉證,他們與誰簽了什麼合同了,給誰服務了,他們都幹了些什麼,幹到什麼程度,依據什麼,應該向誰收多少費,舉證有糾紛的服務。而且物業公司應該與需要服務的業主分別單獨鑑定服務合同(誰用物業打掃衛生,誰用物業維修等等,沒有所謂的公共服務,如上所述所有需要的公共服務歸社會的相關的機構進行服務,當然房屋的面積也就沒有所謂的公攤面積建築面積了),想要掙錢,就不要嫌麻煩!奇怪的是二者的維權成本還極不對等:現在物業公司基本上不需要什麼舉證,或者說它只要能舉證它是物業公司,業主就得交錢,業主與物業公司好像就是個交錢的和收錢的關係,與它提沒提供服務、有沒有服務瑕疵或過錯幾乎沒有任何關係。而業主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卻需要進行成本極高、程式極為繁雜的舉證,即使官司打贏了,物業公司也完全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例如,該打掃衛生的時候沒打掃衛生,時間都過去了還能回到那個時候去打掃嗎),但結果卻還是要交那個沒被服務的物業費,即使有所減免,與所付出的維權成本根本就不成比例。若給業主造成了損害,想要賠償,想都別想。由於業主維權渠道的飄渺,似有實無,使得業主的維權權也僅僅只是名義上的維權權而已。換句話說,物業公司由於實際上沒有了制約(種種形式上的名義上的制約不僅根本就不起作用,還有可能助紂為虐,你懂的),物業費的收取,已經演變成物業公司理直氣壯的“依法“”明著強搶”了。
我們現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財力及技術手段水平完全能夠支撐取消物業!取消物業這個沒必要存在的只要錢不幹活的怪胎!!!至少也要修法要求物業公司與需要物業服務的業主分別單獨籤服務合同,有糾紛由物業公司負責舉證責任!!!這可是物業公司自己混到這一步的!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至於實際如何操作修法,敬請有相同要求的諸位獻計獻策!
從本質上講,物業公司就相當於你家僱傭了一個保姆,可這個保姆除了該乾的活不幹之外,你家裡的什麼事它都管,立個什麼名目就要錢,你要依據,它是物業,物業就是依據!!!這錢能給嗎?可不給還不行,還弄不過它,弄不了它,你要不給,它想方設法給你搗亂不讓你過好日子,最後到了法院,你還是得給錢,因為人家是物業!所以:
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
首先物業沒有存在的必要。誰都知道:交了水費,自來水就到家了(即使沒交水費,自來水公司也不會斷水,人性化服務,因為水費是連續的,只是早交晚交而已);供電供氣供暖等等,我交費了,電氣暖就應該供到戶,中間有多少環節那都是相關的單位的事,戶內有問題使用者自己僱人維護自己修。這中間沒有任何必須要物業服務的環節。至於衛生,從開始就不應該有小區的概念。所有小區全部打通(也打通了市區交通的微迴圈),全部衛生歸環衛,綠化歸圓林。正規化用人,正規化就業,免得打掃衛生的幹完活沒處要工資!安全由公安局統一管理,監控全覆蓋,巡邏全覆蓋,輔之以保險公司。這些方面裡如果有需要業主自己花的錢(如保險費),物業費足夠了。真出了問題也有人管,保險公司也有補償。物業僱了保安,業主真的被盜了物業它會管嗎?車被劃了,找他們,他們會與你咬文嚼字的說:我們收的是停車費,不是管理費!!!房子大修、電梯維修等歸政府專設的部門直接統一管,也不用經過物業,還得申請資金什麼的,它在中間還得扒皮。關鍵是錢到手了活幹不幹還不一定!!!總之物業所服務的各種具體事項都應迴歸社會的相關的服務單位和部門。根本就不需要物業公司的所謂的服務、管理!!!
可一旦有了物業公司,它卻要以要物業費為由,斷水斷電……(什麼叫無所不用其極,自己腦補吧)。
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的第二個理由:本來物業與業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物業提供了服務,業主才應該繳納物業費,二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服務方向被服務方收取服務費發生糾紛,服務方舉證提供了哪些什麼水平的服務,依據什麼,應收取什麼樣的費用,這是再正常不過的法律程式了。
可是物業費的糾紛卻非得讓被服務的業主去舉證!應該是物業公司舉證,他們與誰簽了什麼合同了,給誰服務了,他們都幹了些什麼,幹到什麼程度,依據什麼,應該向誰收多少費,舉證有糾紛的服務。而且物業公司應該與需要服務的業主分別單獨鑑定服務合同(誰用物業打掃衛生,誰用物業維修等等,沒有所謂的公共服務,如上所述所有需要的公共服務歸社會的相關的機構進行服務,當然房屋的面積也就沒有所謂的公攤面積建築面積了),想要掙錢,就不要嫌麻煩!奇怪的是二者的維權成本還極不對等:現在物業公司基本上不需要什麼舉證,或者說它只要能舉證它是物業公司,業主就得交錢,業主與物業公司好像就是個交錢的和收錢的關係,與它提沒提供服務、有沒有服務瑕疵或過錯幾乎沒有任何關係。而業主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卻需要進行成本極高、程式極為繁雜的舉證,即使官司打贏了,物業公司也完全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例如,該打掃衛生的時候沒打掃衛生,時間都過去了還能回到那個時候去打掃嗎),但結果卻還是要交那個沒被服務的物業費,即使有所減免,與所付出的維權成本根本就不成比例。若給業主造成了損害,想要賠償,想都別想。由於業主維權渠道的飄渺,似有實無,使得業主的維權權也僅僅只是名義上的維權權而已。換句話說,物業公司由於實際上沒有了制約(種種形式上的名義上的制約不僅根本就不起作用,還有可能助紂為虐,你懂的),物業費的收取,已經演變成物業公司理直氣壯的“依法“”明著強搶”了。
我們現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財力及技術手段水平完全能夠支撐取消物業!取消物業這個沒必要存在的只要錢不幹活的怪胎!!!至少也要修法要求物業公司與需要物業服務的業主分別單獨籤服務合同,有糾紛由物業公司負責舉證責任!!!這可是物業公司自己混到這一步的!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至於實際如何操作修法,敬請有相同要求的諸位獻計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