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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農抑商和鼓勵耕織都是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發展的國家政策。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1.聯絡:鼓勵耕織隨時間演變為綜合性政策重農抑商,從根本上來講在中國兩千餘年封建歷史中,自戰國時形成"獎耕戰"、"抑商賈",秦漢後"重農抑商"、"崇本抑末",到宋元"專賣"法乃至明清"海禁",均是重農抑商之表現。"

    演變過程:(1)、河姆渡原始居民(南方): 種植水稻,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種植水稻的國家;使用骨、木、石質及陶質工具,其中骨器有耒、耜、鋤等。 (2)、半坡原始居民(北方): 種植粟,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種植粟的國家;使用石鏟、石刀等工具,種植粟、麻和蔬菜,把粟加工成小米,用麻紡織麻布。 

    (3)透過商鞅變法等史實,認識戰國時期的社會變革。 

    戰國前期, 鐵器普遍使用和牛耕的推廣,促進了各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生產力→生產關係) 

    商鞅變法措施中, 重農抑商、獎勵耕織,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經濟發展,重農抑商便始於此。

    2."重農抑商"政策在中國古代不同歷史時期具體表現必然為經濟形態所決定,重農抑商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其主張是重視農業、以農為本,從商鞅變法規定的獎勵耕戰,到漢文帝的重農措施,直到清初恢復經濟的調整,都是重農抑商政策的體現。

    二、二者區別之所在:

    1.鼓勵耕織是中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所決定的,到了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徵收田賦,按人丁徵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等隨時代需要而改變。

    2.對於重農抑商需要先糾正下,封建制度隨著歷史的發展逐步形成了重農抑商的社會格局,但並不是商鞅或者韓非塑造出來的規定。

    (1) 商鞅雖然認為“為技藝者一人,十人怠有農戰,為商者一人,百人怠有農戰。”把手工業者和商人都看出打擊農民和軍人積極性的職業,不過一般人想不到的是:商鞅本人對經商也有很深的認識,他從來沒有忽視商人的作用。商鞅變法雖然限制了商人的自由往來和流動,但是秦國的商業並沒有受到打擊。他是把商人集中起來進行政府行政管理,或者是軍管,讓他們徹底的為農業和戰爭服務。

      當時的秦國有軍商:他們專門為軍隊服務,從事糧食買賣和各種軍需品,以及服務與軍人。並從軍人手中收購各種戰利品,他們自帶武器,隨軍出征,歸屬與軍隊將領管轄,必要時也上戰場殺敵,這很有些類似於古羅馬的隨軍商人。

     (2)政府有官商,他們歸屬政府調配管轄。從事壟斷性的經營,對國外進行看不見的“經濟戰爭”例如:用本國生產的各種特產和奢侈品,換回別國的糧食,增加國內的糧食儲備,敗壞別國的民風和官員,以此達到削弱他國的目的。

      戰國時候,商業的發展是很快的,秉承著管仲的重商富國的思想,各國都沒有過分的限制商業發展。經過商鞅變法後,儘管秦國的商業和手工業進行了一些限制,但是經行統一高效的管理後,秦國的商業和手工業都得到了飛快的發展。為秦國儲備了足夠的財力和物力,這才為將來秦統一六國打下了基礎。

      (3)商鞅變法並不是要打擊商業,他是要用政府行政管理的手段來進行商業行為,以此來服務與戰爭和國家。也就是說商鞅重農,但是並不抑商。

    當然這種政府管理下的商業行為的活力非常有限,還有其它法律的限制,也阻礙了商業的發展而後來人多數沒有詳細的區分抑商行為和農商關係就一併安到他們頭上了。

    三、二者不可完全趨同,都被當時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服務於農業、人口、國家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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