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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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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指尖教育帝國

    學生有在校所受到的傷害,跟學校是否有關係,學校老師該不該負責,中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以下幾種情形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在學校已進行安全教育職責,無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學校及無法律責任:

    1、因地震、雷擊、颱風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傷害;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本身有特殊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的,學校未知情的情況下發生意外;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體育病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傷害等。

    對學生的安全來說,一個500名學生的學校,老師只有不到30名,實現老師對學生的一對一,無死角監管,保護學生安全那是不可能的。但為了防止學生髮生意外傷害,學校老師一方面必須對學生進行足夠的安全教育,讓學生懂得保護自己,規避風險;另一方面儘量消除安全隱患。

    由此可見,老師的安全教育職責已經被履行,再加上孩子對保護自身安全應屬本能,在颳大風時還將手放在門框上造成意外傷害,這本身是孩子應該可以避免的,即使沒風,孩子也應該知道,門框邊最容易擠手,要遠離。

    不過,絕大多數學生在校期間都入了校內意外險,出現意外情況,如果住院,相關費用,學校會協助保險公司對學生的醫藥費給予一定的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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