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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前進斯科特

    就交警一方來說,車輛的所有性質以及使用性質對於事故責任的調查並無因果關聯。

    警方關注的是:駕駛員的駕駛資格和身體狀況;駕駛過程中有無導致事故成因的違章行為;車輛的技術狀況;事故現場的道路狀況;當事人證詞和證人證言;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其他因素。並根據現場掌握的證據來判定事故的成因、造成的後果及事故中當事各方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至於你所說的使用性質問題,我個人認為應該屬民事糾紛,屬於法院的民事訴訟範疇。建議到法院起訴,以法官判決為準。

    但是就我個人理解來說:目前各級政府已經實現車改,各級公務員都有公車補貼。該補貼的目的是貼補公務員在一定範圍內(市內)正常上下班及臨時外出短途辦事的通勤費用。並不限制公務員如何使用,你自駕車也好,坐公交打出租甚至騎共享單車都行,都沒有強制規定。你在上班時間內因公務發生了意外,肯定能算工傷,但是車輛損失嘛,就不要賴國家了。

    現實案例中也有類似情況,公車司機駕公車時因為違章(超速、闖紅燈等行為)而導致的交通事故,由其本人承擔責任。因為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是每個公職人員的必備素養,不然談何依法治國。單位將車輛交於你使用,是要求你依法、安全駕駛的,沒有那個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鼓勵其公職人員違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法!。公車如此,私車更不要說了。

  • 2 # 陰陽泅渡人

    提問的問題稍微有點繞...

    以上提問所述“私車公用”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按照相關交通法規,還是以車主的責任人為主,→(與車借給它人使用又是另外一碼事)但關鍵在於“間接性”與“直接性”有很大區別!要以當時事故的具體情況來定責區分。

    以下舉幾個相關類似案例:1.→例如:“公家”向您借車使用過程中導致交通事故(沒有人傷或車輛受損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直接報保險還是可以解決問題的。這種情況下與您所說的借車“公家”,責任劃分過程中(前提是您這邊全責),交警也是同樣讓您的“公家”進行報保險處理!若是您本人要是覺得自己有點吃虧,可以向您的“公家”要求補償一些必要性保險費用,如果對方不予以補償費用,您要是非得撕破臉就只能上法院進行起訴了,因為這個屬於民事糾紛了。(基本勝訴,但請記住一點:車是您自己的,是從您自己手上借出去的,所以您個人的責任會比其他人的責任會更大一些,畢竟你是車主)!

    2.→例如:交通事故過程中造成對方傷亡的(這種情況下性質又不一樣了),首先,交警會先將開車的司機(當事人)進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將其扣押,等待

    事故認定責任處理結果,然後再對司機進行依法處置。

    至於您個人就等著相關賠償事宜了,因為您就是車主(相關責任人),這個是相關法律上不可避免的問題。起訴都沒用!請記住,能不借車儘量不要借車!真出了點什麼事,這是一種非常麻煩的事情!(本人有個非常好的弟兄,也曾向我借過車,但他要求要我和他一起。我直接回復:車子心臟病復發進醫院休息了,我立馬打個電話幫你租一部車,我直接付款,你只要在家等著車到你身邊開走就行!)後來,加深了你我之間的感情還不記恨我!這就是兄弟之間能夠互相理解!好了,不吹牛了,希望以上回復可以幫得上許許多多的人。

  • 3 # 海闊天空209462499

    發生交通事故,肯定是按照交通規則,劃分責任的,是認車不認人的,因為車是單位的,是有保險的,可以讓車的單位和保險公司賠償的,不能因為公車私用,保險公司或者單位就不賠償了,因為入保險的是車,如果開車的有違法行為,比如喝酒了,或者無證駕駛了,這個保險公司可以不進行商業保險賠償,但要進行交強險賠償,但因為車輛是單位的,單位應承擔監管責任的,這個時候私自開車的個人也要負責人的,但如果開車的沒喝酒或無證,這個時候就要保險賠償了啊,如果保險達不到賠償金額,可以要求單位和開車的人進行賠償的,但是單位可以給於開車的人,一定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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