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風冷胡楊林
-
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小區有的任何車位,業主都有權使用。
現在很多人藉口是業主共用車位,逃避交費,產權與租金,物業費不同的概念。如房產,產權是購房人的,業主同樣交物業費,購房人購買的產權車位,同樣要交車位服務費。共用車位。共有產權人有權收租金。物業同樣有權收車位服務費。
有人報有共用車位無償佔用的想法,是徒勞的,是經不起推敲的,是不符合規定的,是不符合市場規則的
地下人防工程按國家規定是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產權屬於國家,戰時由國家統一排程使用。非戰時本著誰建設、誰管理、誰受益。
明白了上屬規定後可以明確的看到,業主無權無償使用人防工程改造成的車位。
國家規定開發商對人防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出售權。開發商對人防車位出租期不得大於20年。由此,侵佔人防車位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