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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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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Alin
物業費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拒絕繳納的,如果物業收不到物業費,怎麼為業主服務呢?但是物業存在下列情況時,業主有權拒繳物業費。
1)沒有取得物價部門規定收費標準收費許可證。
2)超出物價許可證以外的各種收費。
3)沒有按物業公約服務,或停止物業服務。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拒繳,或按要求減免物業服務費。
物業費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拒絕繳納的,如果物業收不到物業費,怎麼為業主服務呢?但是物業存在下列情況時,業主有權拒繳物業費。
1)沒有取得物價部門規定收費標準收費許可證。
2)超出物價許可證以外的各種收費。
3)沒有按物業公約服務,或停止物業服務。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拒繳,或按要求減免物業服務費。
認為有以下情況可以拒付物業費:
一、物業公司單方面制定提高物業費;
二、沒有合法依據提高物業費;
三、停止物業服務期間。
首先業主不要認為沒有於業主個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為由拒交物業費是錯誤的。
(1)任何物業服務進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都有其合理合法的途徑。比如開發商委託的是合法的,無人接管、無業委會的社群居委委託其他物業公司臨時託管的,或組織召開的業主大會都是合法合理程式。作為任何一家物業公司,沒有合同接管物業專案不是自己找死嗎?
(2)物業服務是綜合性服務,如果要是每個業主籤合同算有效,有人不籤就不用繳費了?那麼還搞得好嗎?
補充仔細看過提問提供的照片,第二張應該是小區公共收益財務報表公示,第三張是“廣告費去哪兒了?”應該是“熱心”業主發出的標語。這些與業主履行交費義務沒有直接關係,應當透過業委會處理或透過業委會了解情況。即使廣告費清算結賬、追訴,都是業委會的事物。“熱心”過了頭,就不會有理性……
個人觀點,相互學習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