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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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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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塵垚4
1.依法,地下工程用於公共應急使用部分,無論什麼人(含小區業主,物業管理部門等)就無權佔用或使用;
2.小區依法設立的地下人防公事,擁有權和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購買房屋時的房價已經把建設地下人防工程費用計算在內,其已是該小區業主的共同財產,屬於公共財物),管理權屬於屬地政府人防部門,看護權由人防部門委託給小區物業。開發商是沒有法律依據和資格收取費用的;
3.業主、開發商的做法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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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劉海川律師v業主大會
權利,是用來爭取的。是業主的權利,業主不去爭取,就沒有權利了。
只有堅定爭取權利,堅定法律信仰,堅持努力爭取,業主的一切權利,都能爭取。
人防工程,建成後應移交人防辦,由國家統一管理。
開發商按照政府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是小區開發的必要工作。
當開發商,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全部銷售房屋給業主。小區全體業主,成為了房屋及其小區所有權人。全體業主就有管理小區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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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何看點
感謝悟空邀請。在地下人防工程停車肯定要交費,只是這個費交給誰的問題。目前大部分小區停車費是交給物業公司。令人欣喜的是江蘇省政府出臺規定: 人防工程的停車收費歸全體業主所以,管理權收費權由業主委員會具體行使。最後收來的停車費收入要用在全體業主身上,業主委員會要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我的答案是:不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再者《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中規定: “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最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即房產買賣,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予買受人。這也是好理解的:之前,在兩證合一前每處商品房都是有兩證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現在合併為一證——不動產權證,其代表的權屬還是包含房屋和土地兩塊權屬的。買受人購買商品房即獲得了房屋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利。
小區全體業主具有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收益的權利筆者認為目前社會屢屢出現小區人防工程被開發商私自出租甚至出售給業主停車使用的現象,是目前法律法規缺乏小區業主使用、管理人防工程權利的明文規定,有關部門對侵害業主權益的監管不力,對《人民防空法》認識的欠缺,等原因所造成的;廣大業主在一個居住小區內能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出 業主委員會, 來代表業主集體對外發聲、主張權利,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的職責是: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可喜的是江蘇省人民政府頒佈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已於2020年1月1日施行,該地方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體作為 平時使用人: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作為平時使用人;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
(三)依法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主體。”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第二十九條 除按照規定由人防主管部門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未交付的,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交付平時使用的,由平時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
平時使用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這在江蘇省的範圍內明確規定了:小區人防工程,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平時管理使用、維護人防工程的主體。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這是地方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小區業主對人防工程擁有具體權利的少有的一部法規。應為《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的出臺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