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閒淡雅知

    應該不會,自己的孩子還小沒照顧好,出現過失死亡自己都會痛心切骨了。但相關部門會調查,事實屬實,會進行教育普及知識。

  • 2 # 莫忘____

    這個肯定是要看情況的,一般揹著小孩是不會發生這個事的,如果有,那有可能是孩子還太小,背的姿勢不正確,這屬於意外了,不存在過失致人死亡了

  • 3 # 強歌1122

    正常揹人窒息的機率太渺茫了幾乎為零。除非有什麼重大疾病或呑什麼大東西會導致窒息。你就正常頭衝上揹著孩子不會有事,換別的姿勢就不好說了,比如頭衝下等。象成龍電影成龍救一個社會大佬扛起來就跑,到個安全地方大佬說:我的胃讓他……意思是我的胃讓他給我扛廢了,死了。弟兄們以為大佬的位子讓給成龍呢。這是純巧合,小孩子沒毛病不會有事。即使有了這種不幸警方也會屍查分析死因,有沒有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假如有意害孩子也逃不出法眼。

  • 4 # 思想空間

    刑法上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這兒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

    致害人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至於有人因為不注意,導致發生了揹著的小孩窒息死亡的事件到底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種情況是,如果小孩比較大了,比如已經不是嬰兒,致害人在揹著小孩開始時,給小孩打的包袱很正常,包著小孩的姿勢也很正常,但行走起來後,因走動導致小孩上下顛簸,小孩自己也沒有能力調整姿勢,致害人也沒有發現小孩姿勢不正確而無法呼吸的問題,這個時候致小孩死亡的,就純屬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這兒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小孩的死亡是否就是不可預見。一般說來,不可預見需要排除所有因素後才能認定為不可預見,但這是不現實的;不可預見只要在相當機率上,一個正常人用正常思維難以預見就行了。一個不是嬰兒的小孩,在生活中被人揹著,因窒息而死亡的機率是非常非常低的,一個正常人在揹著這樣的小孩時,很難想象會造成小孩窒息而死的結果,這種情況下,致害人主觀上可以看作基本上沒有過失,當然就更無故意,此時定性為意外事件更妥當些,因而致害人就不構成刑事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小孩就是不到一歲的嬰兒,致害人在揹著小孩開始時,給小孩打的包袱很正常,包著小孩的姿勢也很正常,但行走起來後,因走動導致小孩上下顛簸,小孩自己也沒有能力調整姿勢,致害人也沒有發現小孩姿勢不正確而無法呼吸的問題,這個時候致小孩死亡的,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了。因為此時小孩太小,致害人應該考慮到小孩完全沒有自我調整能力,搞不好會窒息而死。生活中對這一時期大人揹著小孩出門走路時,往往是將小孩放在大人胸前兜著走,根本就不是在後背揹著走,原因就是怕小孩因大人疏忽大意造成致害結果。此時造成小孩死亡的,致害人主觀上明顯就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問題,給致害人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不冤枉。

    不過,生活中出現這種致小孩死亡的情況,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的可能性很小。原因是揹小孩的人往往不是小孩的父母就是小孩的其他至親,出了這種不幸事件後,無論是小孩的家人還是其他相鄰人都不會主動報案。另外從社會習慣上,大家還是認為這類案件不構成犯罪,都視做意外事件比較好。

  • 5 # 大法師的蛋

    過失在法律上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你問題中的措辭是“不注意”,那應該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但是“不注意”這個詞,本身帶有主觀色彩,是否真存在不注意呢,要考慮實際情況,客觀事實,比如:你背其他孩子都是同樣的姿勢、狀態、方法,都沒有出現問題,你就在同等條件背這個孩子出問題了,這可能就不是因為不注意,也許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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