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申請保險理賠,也會涉嫌刑事犯罪?近日,南京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媒體報道,一位李姓女子因為虛構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誤騙保近300萬元,目前已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以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刑事拘留。不過,網路上許多網友都認為這樣定罪太牽強,各位怎麼看?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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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靈魂與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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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瑞雪1307
從另一個層面說,我們的航班正點率有多低?騙保純屬無稽之談,我本人認為這裡不存在騙,事實就是航班晚點。明明是你航空公司的責任,反倒說你明知道我會出錯,為什麼還讓我賠錢?這種說法看了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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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壹涉外服務
她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熟悉航班延誤險賠付中沒有人工核驗的漏洞。她分析出幾條延誤率最高的航線,根據起飛前的天氣狀況,用多人身份資訊購買機票和保險。如果航班不延誤,她立即退票,如果延誤就著手理賠。一份保險保費才幾十元,可賠付金在四百元到兩千元不等,有的高達七八千元。她還會時不時地廢掉舊護照,申領新護照。
這樣真的牽強嗎?
航延險“騙保”套路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用多人身份證資訊,購買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後,投保多份航延險,以此獲得理賠,有些犯罪嫌疑人甚至偽造航班延誤證明騙取理賠。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得搞清楚什麼是保險才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仿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對於保險法關於保險的定義和規定,需要提請大家注意的是,保險已經被國家從法律層面定為一種商業行為。怎麼理解呢?答案是——既然是商業,就一定存在預期利益交易問題,也即購買保險的實質就是保險人在和被保險人做生意。
對於航班延誤理賠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雙方訂立了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就可以據此向投保合法收取保費,而當保險責任產生後,投保人就可以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依據雙方此前依法訂立的商業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自己獲得賠償或者是給付的權利,而保險人是不可以公然違反法律規定拒絕履行合法商業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賠付責任的。
具體到本案例,保險人到處尋找依據和理由來對抗投保人,甚至還以詐騙的名義報了案,最終公安機關還抓了人,個人認為這不太合適。道理很簡單,如果航空公司一年都未出現航班延誤,保險人肯定在年度內也不會發生任何賠付,一樣的邏輯,那投保人是不是也可以據此以詐騙的名義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是不是也應該把保險人也抓起來?
再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合同是怎樣規定的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頒佈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據此,合法的商業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不遵守合同的行為都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而才必須要以法律的方式和手段來確保合法商業合同的履行,否則,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就會亂套。
實踐中,商業保險合同大多屬於保險人事先擬定好的格式合同,而且還要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或者是備案後才能正式開辦具體險種,才能據此向社會發出合同要約。據此,在商業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自始至終都實實在在地居於主導地位和強勢的一方,而投保人自始至終都是處於被動地位和弱勢的一方。國家之所以要設立保險行政許可,其目的之一就是要訪止保險人店大欺客,從而真正達到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
具體到本案例,我只想問一句,相關保險公司是不是在做生意?如果是,作為這家保險公司,你到底輸得起不?如果輸不起,可以離開保險市場。當然,對於本案例中的投保人,很聰明,這值得肯定,但是,不應該把自己的聰明才智總是用在鑽人空子方面,因為這雖然不違法,但還是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故建議就此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