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和爆炸危險性】
極易燃,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有燃燒爆炸的危險。蒸氣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和爆炸。
【活性反應】
與鐵、錫、鋁的無水氯化物,鐵、鋁的過氧化物以及鹼金屬氫氧化物等催化劑的活性表面接觸能聚合放熱,使容器破裂。遇氨水、氯磺酸、氟化氫、硝酸、硫酸、發煙硫酸猛烈反應,有爆炸危險。
【健康危害】
接觸高濃度蒸氣,會出現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狀,中樞神經系統抑制症狀。重者可見有煩躁不安、多語、譫妄,甚至昏迷。少數出現中毒性腸麻痺、消化道出血以及心、肝、腎損害。眼和面板接觸可致灼傷。
職業接觸限值: PC-TWA(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5(敏)。
IARC:可疑人類致癌物。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開啟環氧丙烷容器時,確定工作區通風良好且無火花或引火源存在;避免讓釋出的蒸氣進入工作區的空氣中。生產、貯存環氧丙烷的車間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一旦發生物品著火,應用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砂土滅火。
(2)環氧丙烷系統漏氣時要站在上風口,同時佩戴好防毒面具進行作業。
(3)保持裝置的水壓、油壓正常,有關管線要暢通。維護保養好裝置,消除跑、冒、滴、漏等現象,使裝置處於完好狀態。
(4)生產區域內,嚴禁明火和可能產生明火、火花的作業。生產需要或檢修期間需動火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5)生產裝置的清洗汙水及生產車間內部地坪的沖洗水須收入應急池,經處理合格後才可排放。
【儲存安全】
(1)儲存於陰涼、通風良好的專用庫房或儲罐內,遠離火種、熱源。庫房溫度不宜超過29℃,保持容器密封。
(2)應與氧化劑、酸類、鹼金屬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採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裝置和工具。儲存區應備有洩漏應急處理裝置和合適的收容材料。在環氧丙烷儲罐四周設定圍堰,圍堰的容積等於儲罐的容積。
(3)注意防雷、防靜電,廠(車間)內的儲罐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規定設定防雷防靜電設施。
【運輸安全】
(1)運輸車輛應有危險貨物運輸標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2)環氧丙烷裝於專用的槽車(船)內運輸,槽車(船)應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裝容器運輸時,容器須用蓋密封。運輸車輛應符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阻火器、危險品標誌牌、靜電導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運輸車輛進入廠區,必須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器,保持安全車速。
(3)嚴禁與易燃物或可燃物、氧化劑、酸類、鹼類、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洩漏應急處理裝置。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防雨,防高溫。
(4)環氧丙烷管道輸送時,注意以下事項:
——環氧丙烷管道架空敷設時,管道應敷設在非燃燒體的支架或棧橋上;在已敷設的管道下面,不得修建與管道無關的建築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環氧丙烷管道不應靠近熱源敷設;
——管道採用地上敷設時,應在人員活動較多和易遭車輛、外來物撞擊的地段,採取保護措施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環氧丙烷管道外壁顏色、標誌應執行《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
【燃燒和爆炸危險性】
極易燃,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有燃燒爆炸的危險。蒸氣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和爆炸。
【活性反應】
與鐵、錫、鋁的無水氯化物,鐵、鋁的過氧化物以及鹼金屬氫氧化物等催化劑的活性表面接觸能聚合放熱,使容器破裂。遇氨水、氯磺酸、氟化氫、硝酸、硫酸、發煙硫酸猛烈反應,有爆炸危險。
【健康危害】
接觸高濃度蒸氣,會出現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狀,中樞神經系統抑制症狀。重者可見有煩躁不安、多語、譫妄,甚至昏迷。少數出現中毒性腸麻痺、消化道出血以及心、肝、腎損害。眼和面板接觸可致灼傷。
職業接觸限值: PC-TWA(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5(敏)。
IARC:可疑人類致癌物。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開啟環氧丙烷容器時,確定工作區通風良好且無火花或引火源存在;避免讓釋出的蒸氣進入工作區的空氣中。生產、貯存環氧丙烷的車間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一旦發生物品著火,應用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砂土滅火。
(2)環氧丙烷系統漏氣時要站在上風口,同時佩戴好防毒面具進行作業。
(3)保持裝置的水壓、油壓正常,有關管線要暢通。維護保養好裝置,消除跑、冒、滴、漏等現象,使裝置處於完好狀態。
(4)生產區域內,嚴禁明火和可能產生明火、火花的作業。生產需要或檢修期間需動火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5)生產裝置的清洗汙水及生產車間內部地坪的沖洗水須收入應急池,經處理合格後才可排放。
【儲存安全】
(1)儲存於陰涼、通風良好的專用庫房或儲罐內,遠離火種、熱源。庫房溫度不宜超過29℃,保持容器密封。
(2)應與氧化劑、酸類、鹼金屬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採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裝置和工具。儲存區應備有洩漏應急處理裝置和合適的收容材料。在環氧丙烷儲罐四周設定圍堰,圍堰的容積等於儲罐的容積。
(3)注意防雷、防靜電,廠(車間)內的儲罐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規定設定防雷防靜電設施。
【運輸安全】
(1)運輸車輛應有危險貨物運輸標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2)環氧丙烷裝於專用的槽車(船)內運輸,槽車(船)應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裝容器運輸時,容器須用蓋密封。運輸車輛應符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阻火器、危險品標誌牌、靜電導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運輸車輛進入廠區,必須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器,保持安全車速。
(3)嚴禁與易燃物或可燃物、氧化劑、酸類、鹼類、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洩漏應急處理裝置。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防雨,防高溫。
(4)環氧丙烷管道輸送時,注意以下事項:
——環氧丙烷管道架空敷設時,管道應敷設在非燃燒體的支架或棧橋上;在已敷設的管道下面,不得修建與管道無關的建築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環氧丙烷管道不應靠近熱源敷設;
——管道採用地上敷設時,應在人員活動較多和易遭車輛、外來物撞擊的地段,採取保護措施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環氧丙烷管道外壁顏色、標誌應執行《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