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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精誠夢寐知

    一般都是授權使用的吧。

    貨執行業比較普遍。一方面國家要求貨車安裝北斗定位,安裝OBD車載診斷系統,這些平臺必然是車聯網企業來承建的,所以相應也就會獲得車輛的執行資料。再有就是後期還會建立網路貨運平臺,物流運輸全網監管。第二方面是廠家售後服務要求精確定位車輛,以便快速到達現場完成維修,保障貨物運輸的時效性。在保車輛一般都出廠標配車聯網終端,出保後也有客戶換裝其他裝置,這樣就無法採集車輛資料。

    乘用車應該是比較少,一是並不強制車輛安裝定位模組,二是真正使用車載系統的也不多。但是在駕駛員授權使用車載終端的導航、娛樂等功能時,它就會記錄你的使用習慣,這和手機APP一樣道理。

    所以資料獲取不獲取不是關鍵,只要不存在惡意獲取使用者隱私就可以,重點是資料怎麼使用,有客戶敏感資訊比如電話、住址等資訊的企業怎麼監管。

    國家明確倡導大力發展車聯網,後期北斗導航、車聯網、智慧路網將會緊密結合,真正做到車路協同,實現全自動駕駛,這個過程中是無法避免獲取執行資料的,關鍵在於資料的使用。

  • 2 # 優格銀醬

    這個問題顯示了題主很好的個人隱私保護意識!

    在後臺獲取已售汽車的執行資料違法嗎?直接給出答案,不但不違法,還是守“法”的表現。

    具體一點,

    在新能源汽車行業,有明確的檔案規定,新能源汽車企業,應該在後臺“監測”汽車的執行安全狀態相關資料。但在傳統動力汽車行業,沒有規定必須獲取,也沒規定不能獲取。

    下面重點說說新能源汽車這個後臺“監測”要求的來龍去脈。

    2017年1月17日,工信部發布第39號部令,即《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要求自同年7月1日起執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規定工信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和監督管理,同時對企業“准入”門檻,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如下,

    2020年2月10日,工信部發布了對39號令的修改決定,並向全國徵集意見,目前該意見徵集期已結束(3月10日結束),該修改決定中,對第十七條做了更進一步的要求,表述為(原文引用):

    “ 應按照與使用者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執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資料應至少包括車輛執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資料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資料支援。監測資料儲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週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請注意這是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准入”條件,即如果不具備,是沒有資格生產新能源汽車的。

    引申一下,為什麼工信部會操心監測汽車執行資料?有如下幾個可能的原因。

    1. 中國製造2025的偉大計劃,明確提出了兩化融合,汽車行業作為支柱產業,資訊化深度融合即汽車物聯網,目前認為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2. 監測汽車的執行資料,客觀上確實提高了汽車企業由製造主導型服務向更“疼愛”顧客的服務主導型服務的能力

    3. 如果整套系統執行順暢,將縮減整車製造企業到終端使用者的響應距離,從而節省大量的ssss店管理成本(這個管理成本除了執行必然的成本,還有更多的ssss不誠信帶來的成本)

    4. 在新能源初期,這些監測要求有效提高了新能源汽車銷量造jia的成本。

    綜上, 新能源汽車有必然監測已售車資料的規定,而隨著資訊化的程序,很多傳統能源汽車也會逐漸跟進。

    但收集汽車資料的邊界到底在哪,使用這些資料的邊界在哪,都需要後續慢慢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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