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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全峰山

    不光是攝影作品,包括個人寫作的原作品,在網上公開發布前應考慮清楚,是否註明一“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的宣告。如不宣告,又做了公開發表,那麼下載應用不算侵權。如果運用者居為已有,那肯定屬侵權,至少也是剽竊。網站是個交流平臺,如果需要作品產權保護的,一定要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到那時,維權舉證就有了第一手資料。

  • 2 # 小魚大魚看世界

    這種事情太多了,如果發現先留下證據,拍照、截圖、都可以然後聯絡對方看看給個什麼說法

    如果對方態度友好,看他是否為商業用圖,如果是商業用圖最好索要賠償,拿出證據

    還有一種打死不承認的,那就找人轟炸他吧,但是在中國這種事情太多了,很多攝影師都很難維權

    目前還有專門的維權機構,參加各大相簿基本可以保證你的圖不會被盜用,一旦盜用相簿即可找他索賠

  • 3 # 媚顏攝影

    首先,應該根據侵權使用的形式(如:網路、電視、印刷品等)來判斷侵權方獲得你圖片可能的渠道,如果這些圖片你曾經授權其他人使用,也要確認是否包含了上述的用途。其次,如果你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給予賠償為目的,還要判斷侵權人的基本情況:是否為商業使用行為及其賠償能力。這一點將決定你是否值得付出後續的維權成本。

    在確定以上前提的基礎上,你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2, 權屬證據——你需要用證據說明你是被侵權圖片的權利人。早期的著作權法對於攝影作品權屬的法定證據包括:在沒有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攝影作品的底片擁有者及在作品發表時署名的作者可以視為著作權人。這對於數碼和網際網路時代來說,實際上就是沒說,除非你真的還在使用膠片相機。上述的“發表”也只限於具有國家出版社資格的所謂正式出版物。用這兩種方式舉證幾乎沒有可能性,因此,你也可以理解為攝影作品權屬已經沒有法定證據了,這的確給數字攝影作品的權利保護帶來了不少麻煩。怎麼辦?作為專業攝影機構,我們通常的做法供你參考:

    a) 原始影像數字檔案——就是儲存在相機儲存卡里的RAW(或其他原始格式)文件,除影象之外還可以保留完整的技術引數;

    c) 其他輔助證據——與拍攝相關的能夠證明創作事實的資料,如:演員協議、場地證明、同組圖片等;

    3, 與侵權人協商——如果你有足夠精力的話,這活兒也可以自己試試,好處是不必承擔律師的費用。要看運氣,碰上真當個事兒和你好好談判並且願意賠償的侵權人是你的福氣,應該好好珍惜。至於索賠的數額還要根據多方面因素而論:對方是否顧忌聲譽、侵權形式、圖片的創作投入,以及協商不成你將採取的進一步措施可能給侵權人帶來的損失等等。

    4, 侵權訴訟——走到這一步,也可以說是侵權人的福音。能夠確定的是你需要支付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不能確定的是你能否勝訴、判如所求、拿到賠償,以及收支盈虧,這就回到開頭提到的動手之前一定要認真估量知己知彼了。一般來說,如果你的證據完整無瑕疵,勝訴的可能性很大,但對於你賠償金額的訴求就不要太過樂觀了。根據“填平原則”,理論上法院所支援的賠償標準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是被侵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因此你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第一條除非侵權人幫忙,否則我不信你能做到,而第二條,與電影、音樂、文學作品、二人轉等其他創作形式不同,攝影作品歷來被視為以自娛自樂為目的的無成本自嗨行為,何談什麼損失啊!既然沒有過硬的證據,“酌情賠償”是我們最常見到的判決形式,而這個是法定的(別看權屬證據不法定),也就是說,法官所做出的任何針對賠償數額的裁決都是正確的,無論你如何上訴、申訴都不會改判。出於對智慧財產權的日益重視和保護,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看起來很美,其實是說不管你怎麼侵權獲利,最多賠償的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了,而法官的自由裁量只要從0-100萬元之間都是眾望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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