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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野談歷史

    在中國古代史中,但凡封建王朝都建有專門管理皇族事務的機構和相應官員。例如漢高祖時期初設宗正府,北齊設立宗正寺,並被唐宋一直沿用,明太祖時期初設大宗正院,是明清時期宗人府的前身。

    順治九年(1625)年清沿襲明制設宗人府,長官設宗令一人,親王或者郡王中選充。宗令以下設左宗正一人右宗正一人,由貝勒或貝子兼攝。左宗人一人右宗人一人,從鎮國輔國公或將軍中選取,且官員任命由宗人府擬奏請旨。宗人府官員設定,從其設立時起至清末並沒有大變化。清代對宗室集團的管理,有其自身獨特的制度

    清代將其宗室劃分為左翼和右翼,每翼被劃分二十族。每族設統理族務的族長一名,又根據各族人丁多少設教長一到三名不等。然而覺羅左翼設有十一名族長,右翼有二十九名族長。

    康熙十二年(1673年)宗人府設立左右司,掌管宗室覺羅左翼右翼所有事務,是宗人府的重要機構。

    《大清會典》中曾明確指出宗人府的職責為:“掌皇族之政令”然而所謂的皇族之政令,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對宗室成員的司法審判權。

    在清初順治康熙二朝,對宗室覺羅案件,宗人府擁有完整的司法審判權。清代宗室法規既是國家的法律,也是軍法,更是規範宗室成員的家法,具有三法相通的特點。自宗人府成立後,宗室成員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則都統一歸於宗人府主稿審理或陪同審理。

    宗人府對宗室成員的司法審判權被逐步壓縮

    然好景不長,自乾隆朝之後,宗人府對宗室成員的司法審判權被逐步壓縮,並將該權利轉移給戶部及刑部。乾隆以後,宗人府審理宗室覺羅案件有如下四中情形:

    1、宗室戶婚田土案件:由宗人府會戶部審理。由宗人府主稿。

    2、宗室人命鬥訟案件:由宗人府會刑部審理。由宗人府主稿。

    3、覺羅戶婚田土案件:由戶部會宗人府審理。由戶部主稿。

    4、覺羅人命鬥訟案件:由刑部會宗人府審理。由刑部主稿。

    由上述的規定中可以發現,但凡有宗室的民事案,由宗人府主持並會同戶部審理,覺羅的民事案件則由戶部主稿會同宗人府審理,涉及宗室的刑事案件由宗人府主稿會同刑部共同審理,覺羅的刑事案件由刑部主稿並會同宗人府共同審理。

    清早期的宗人府對宗室覺羅的民刑事案件有著絕對的司法審判權

    然自光緒以後,宗室覺羅的民刑事案件均有戶部、刑部主稿並會同宗人府審理。宗人府自成立時起便擁有的司法審判權被逐漸削弱,其主要職責也偏向掌管皇籍,修改玉蝶,記錄宗室成員與皇帝的血緣關係,排爵位,分親疏尊卑。關於宗室人命鬥訟案件之審理,例如:

    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二月十五日,宗人府為閒散宗室儒富砍殺其家人筐兒,擬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械繫拘禁家中。上曰:著從寬免治罪。

    關於覺羅戶婚田土案件之審理,例如: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宗人府所題,覺羅海敦妻寡婦,因伊叔公原任護軍參領富爾敦青年退任,私住喝禮處去,將所賣房銀又不給伊等因叩閽。查系情真,擬將富爾敦枷號兩月,鞭一百,發往黑龍江一疏。上曰:富爾敦適又叩閽。將本發回,一併議奏。

  • 2 # 光陰話事人

    清代宗人府主要是負責皇族事務的機構。宗人府的職能很多,一般性的職能有以下幾種:1.養贍。也就是凡屬於皇族,到了一定的年齡,宗人府就戶口名冊發放養贍銀米,同時宗人府還根據戶口冊辦理婚姻事務,如提供適齡男女名單,審查家庭出身等。2.處理宗法方面的問題。清代皇族的宗法制度非常嚴格。比如某一支的王爺死後,如果他沒有子嗣,該由何人繼承爵位,宗室的取名問題等。3.管理皇族行為。清代不像明朝將皇子分封到地方,所有的皇族都集中居住在京城或者盛京,由宗人府對他們進行管理。例如宗室如果毆打他人,不會按照大清律判處,而是要減刑。以上大致是清代宗人府的一般性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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