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鍊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儘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複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複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複雜就複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準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衚衕,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準,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拋開中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衝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鑑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專案都必須有全域性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幹蠻幹,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鍊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儘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複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複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複雜就複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準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衚衕,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準,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拋開中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衝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鑑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專案都必須有全域性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幹蠻幹,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