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物業到底和業主是什麼關係呢?
首先來看看物業是誰,是做什麼的呢,其實“業主”這個詞中的“業”就是物業,物業在法律中含義如下: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所以我們常見的小區單元樓,包括整個小區內各種設施公共區域組成完整結構就是物業。
那業主又是是誰,主在法律上是這麼定義的:業主是一個集合概念,具有獨立宗地並且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也不成為業主,例如酒店、大廈的所有權人。說明獨立個體並不能成為業主。只有在整個小區所有購買了房屋的有所有權的人集合才能叫做業主,注意,租賃者不是業主,其實業主這個詞就已經很好解釋業主是什麼,“業主”這個詞中的“業”它就是指的就是物業,所以業主就是物業的主人,物業的所有者,而物業並不是指單個房屋或者建築,它是整個小區,或者單元區域的建築總體,所以他的所有者並不是某個人,而是整個小區居民,所以所有居民集合體才叫業主
說道這裡但這好像和我們理解的業主和物業完全不一樣,實際中的物業好像都是指那些管理小區,負責小區水電,維修,日常管理的,那問題到底處在哪呢,其實日常中我們口中所說的這些物業的正式名字叫“物業公司”它是負責管理整個物業的,日常的小區各種維護,衛生,水電,人員進出等等,都是有物業公司負責處理的。
上面已經解釋清楚的什麼是物業(正式叫物業公司),和業主,開始提到物業和業主在現實中的那麼矛盾是如何產生的呢,這主要源於兩者之間各種複雜義務與權利關係導致的。
首先物業公司是由業主花錢請來管理小區的,但物業公司卻可以指定很多規定要求可以有一定權利要求業主按要求規定做事情,(這和公司去招聘員工,完全不同,在公司裡 員工基本不能要求公司做什麼,而只能服從),所以有時候物業公司制定某些規定或者做某些事情時候,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導致發生矛盾,或者有部分業主不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物業公司又對業主進行某些處理,比如不交水電,不交物業費的,對其進行停水停電,導致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矛盾,按理說我請物業來管理小區,物業卻用一些手段來對付業主,你說這能不導致容易發生矛盾嗎,說以,
同時業主又對物業有監督權力畢竟物業公司是業主請來的自然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措施有監督的權利,所以物業公司若在日常管理中做得不好,也讓業主不滿意,容易讓業主覺得請了這麼差勁物業公司,畢竟業主可以解聘物業公司,所以在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模式下,物業公司很容易和業主發生矛盾,這種矛盾長期存在中國成千上萬的小區裡面,大部分業主和物業公司關係都不好,只有少部分物業公司和業主關係融洽。
那麼在如今當下有沒有有什麼更好的管理辦法來管理小區呢,其實還真有的,現在流行一種業主自行管理,法律也是可以的,《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實最近幾年已經出現可很多小區完全由業主委員會自主打理,他們自己聘請保安、清潔工、水電維護工對小區物業進行維護與管理,由於中間沒有專業物業公司,這種自主管理模式執行成本較低,可以極大降低物業費收費標準,同時還有利於小區物業自治水平的提高。福州市近年來就出現多家小區採取這種物業管理模式。筆者認為,這種小區物業自主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推廣。
雖然自己管理但還是必須有人主導,所以,這些人肯定也需要花費很多精力在這上面,肯定需要給一些經濟補償,雖然這方面法律並不完善,但我相信隨著這種模式的推廣,這些方面的法律和規定也會越來越完善的,小區的管理環境也會越來越好
那麼物業到底和業主是什麼關係呢?
首先來看看物業是誰,是做什麼的呢,其實“業主”這個詞中的“業”就是物業,物業在法律中含義如下: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所以我們常見的小區單元樓,包括整個小區內各種設施公共區域組成完整結構就是物業。
那業主又是是誰,主在法律上是這麼定義的:業主是一個集合概念,具有獨立宗地並且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也不成為業主,例如酒店、大廈的所有權人。說明獨立個體並不能成為業主。只有在整個小區所有購買了房屋的有所有權的人集合才能叫做業主,注意,租賃者不是業主,其實業主這個詞就已經很好解釋業主是什麼,“業主”這個詞中的“業”它就是指的就是物業,所以業主就是物業的主人,物業的所有者,而物業並不是指單個房屋或者建築,它是整個小區,或者單元區域的建築總體,所以他的所有者並不是某個人,而是整個小區居民,所以所有居民集合體才叫業主
說道這裡但這好像和我們理解的業主和物業完全不一樣,實際中的物業好像都是指那些管理小區,負責小區水電,維修,日常管理的,那問題到底處在哪呢,其實日常中我們口中所說的這些物業的正式名字叫“物業公司”它是負責管理整個物業的,日常的小區各種維護,衛生,水電,人員進出等等,都是有物業公司負責處理的。
上面已經解釋清楚的什麼是物業(正式叫物業公司),和業主,開始提到物業和業主在現實中的那麼矛盾是如何產生的呢,這主要源於兩者之間各種複雜義務與權利關係導致的。
首先物業公司是由業主花錢請來管理小區的,但物業公司卻可以指定很多規定要求可以有一定權利要求業主按要求規定做事情,(這和公司去招聘員工,完全不同,在公司裡 員工基本不能要求公司做什麼,而只能服從),所以有時候物業公司制定某些規定或者做某些事情時候,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導致發生矛盾,或者有部分業主不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物業公司又對業主進行某些處理,比如不交水電,不交物業費的,對其進行停水停電,導致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矛盾,按理說我請物業來管理小區,物業卻用一些手段來對付業主,你說這能不導致容易發生矛盾嗎,說以,
同時業主又對物業有監督權力畢竟物業公司是業主請來的自然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措施有監督的權利,所以物業公司若在日常管理中做得不好,也讓業主不滿意,容易讓業主覺得請了這麼差勁物業公司,畢竟業主可以解聘物業公司,所以在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模式下,物業公司很容易和業主發生矛盾,這種矛盾長期存在中國成千上萬的小區裡面,大部分業主和物業公司關係都不好,只有少部分物業公司和業主關係融洽。
那麼在如今當下有沒有有什麼更好的管理辦法來管理小區呢,其實還真有的,現在流行一種業主自行管理,法律也是可以的,《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實最近幾年已經出現可很多小區完全由業主委員會自主打理,他們自己聘請保安、清潔工、水電維護工對小區物業進行維護與管理,由於中間沒有專業物業公司,這種自主管理模式執行成本較低,可以極大降低物業費收費標準,同時還有利於小區物業自治水平的提高。福州市近年來就出現多家小區採取這種物業管理模式。筆者認為,這種小區物業自主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推廣。
雖然自己管理但還是必須有人主導,所以,這些人肯定也需要花費很多精力在這上面,肯定需要給一些經濟補償,雖然這方面法律並不完善,但我相信隨著這種模式的推廣,這些方面的法律和規定也會越來越完善的,小區的管理環境也會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