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帶人是違反交通安全法,電瓶車屬非機動車,非機動車是不能載人的。
交通法: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交通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訊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設施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腳踏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腳踏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電瓶車帶人是違反交通安全法,電瓶車屬非機動車,非機動車是不能載人的。
交通法: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交通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訊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設施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腳踏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腳踏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