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權利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權利質押,是指設立權利質權的行為。權利質權,是指非以實體物而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的質權。中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⑷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解釋》第97條規定,以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⑷項的規定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依權利質權的標的,權利質權可以分為證券債權質權、股權質權、智慧財產權質權以及不動產收益權質權等型別。
二、權利質權標的屬性有哪些
權利質權的標的是出質人供作債權擔保的權利。由於權利質權為一種擔保物權,質權人得於質權標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因而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應當具備以下屬性:
第一,須為財產權。人身權,無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由於其不具有財產內容,不具有經濟價值,也就無法從其價值中受償,因而不得用於出質,不能為質權的標的。
第二,須有讓與性。權利質權的標的不僅須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權,而且須有讓與性。不具有讓與性的財產權利也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例如,繼承權雖也是以財產為內容的財產權,但由於繼承權不能讓與,無變價的可能,因而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第三,須為適於設質的權利。雖為有讓與性的財產權,但不適於設定質權的權利,也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不動產物權上設定的擔保權為抵押權,不為質權,因此,不動產物權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
三、權利質權的特徵
權利質權是中國現行立法承認的兩種質權型別之一,與動產質權相比,權利質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權以有體動產為客體,而權利質權的客體則為無體財產權。這裡的財產權利是指除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讓與的財產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這裡的權利應為財產權;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由於不具有經濟價值,不能成為質權的客體。
第二,這裡的權利應具有可讓與性;法律禁止讓與的權利之上不能設定質權。
第三,這裡的權利須適於設定質權。對此,各國法律規定並不一致。依德國民法規定,可讓與的權利均得設定質權(《德國民法典》第1274條第2款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權)。《瑞士民法典》第899條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得出質。由於日本民法承認不動產質權,因此,不動產物權(如地上權)也可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依照中國《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由於《物權法》第223條第6項又規定了“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這就意味著,在中國,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並不以現行法例舉者為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範圍也在不斷擴大。另外,《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出質。以權利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不僅拓寬了物權的客體範圍,而且也使得物的交易規則趨於多元。
2.公示方法不同。動產質權以有形佔有的移轉作為公示方法,權利質權則以移轉權利憑證的佔有或履行登記作為公示方法。因此,動產質權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權利質權的公示方法則是觀念的、抽象的。權利質權人基於這種抽象的方法取得的對質物的佔有,又稱為準佔有。
什麼權利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權利質押,是指設立權利質權的行為。權利質權,是指非以實體物而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的質權。中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⑷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解釋》第97條規定,以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⑷項的規定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依權利質權的標的,權利質權可以分為證券債權質權、股權質權、智慧財產權質權以及不動產收益權質權等型別。
二、權利質權標的屬性有哪些
權利質權的標的是出質人供作債權擔保的權利。由於權利質權為一種擔保物權,質權人得於質權標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因而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應當具備以下屬性:
第一,須為財產權。人身權,無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由於其不具有財產內容,不具有經濟價值,也就無法從其價值中受償,因而不得用於出質,不能為質權的標的。
第二,須有讓與性。權利質權的標的不僅須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權,而且須有讓與性。不具有讓與性的財產權利也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例如,繼承權雖也是以財產為內容的財產權,但由於繼承權不能讓與,無變價的可能,因而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第三,須為適於設質的權利。雖為有讓與性的財產權,但不適於設定質權的權利,也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不動產物權上設定的擔保權為抵押權,不為質權,因此,不動產物權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
三、權利質權的特徵
權利質權是中國現行立法承認的兩種質權型別之一,與動產質權相比,權利質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權以有體動產為客體,而權利質權的客體則為無體財產權。這裡的財產權利是指除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讓與的財產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這裡的權利應為財產權;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由於不具有經濟價值,不能成為質權的客體。
第二,這裡的權利應具有可讓與性;法律禁止讓與的權利之上不能設定質權。
第三,這裡的權利須適於設定質權。對此,各國法律規定並不一致。依德國民法規定,可讓與的權利均得設定質權(《德國民法典》第1274條第2款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權)。《瑞士民法典》第899條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得出質。由於日本民法承認不動產質權,因此,不動產物權(如地上權)也可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依照中國《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由於《物權法》第223條第6項又規定了“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這就意味著,在中國,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並不以現行法例舉者為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範圍也在不斷擴大。另外,《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出質。以權利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不僅拓寬了物權的客體範圍,而且也使得物的交易規則趨於多元。
2.公示方法不同。動產質權以有形佔有的移轉作為公示方法,權利質權則以移轉權利憑證的佔有或履行登記作為公示方法。因此,動產質權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權利質權的公示方法則是觀念的、抽象的。權利質權人基於這種抽象的方法取得的對質物的佔有,又稱為準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