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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刑事案件中兒童被害人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可否被採信?針對影響兒童言詞證據證明力若干因素,筆者擬從以下方面分析建議,以期有效提高兒童言詞證據的證明力。

    詢問時機的選擇

    兒童的記憶主要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時間推移;二是記憶植入。相應地,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入手進行有針對性的改善。(1)避免詢問前的記憶汙染。兒童性侵案件一旦發生,除非當事人及時主動出面控告或現行犯當場被查獲,否則無論家長或警察,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犯罪,對於刑案偵辦目的的達成,往往大打折扣。在防範此類案件發生的制度期待上,有賴於社群與學校體系的健全與作用發揮。其次,此類案件發生後,應當留意與被害人最接近的家屬,對被害人的詢問是否有暗示性,是否存在連續不斷、疲勞詢問等情形。(2)詢問訪談次數應予限制並儘量減少。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而將詢問次數予以限制,已經成為目前實務界的共識。詢問兒童被害人應當以一次詢問為原則,儘可能避免反覆詢問造成二次傷害。公安機關已詢問並製作筆錄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重複詢問。

    詢問主體的規範

    為最大限度減少兒童記憶植入問題,對兒童被害人的訪談詢問也應該進行有別於成年人物件的改進。(1)提高詢問訪談的技巧。兒童言詞證據的可信度有很大一部分跟詢問者的態度與技巧有關。以中國臺灣地區為例,其2000年訂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並率先在臺北、高雄與花蓮三地開展試點。從試點情況看,均認為女警員的詢問技巧都有大幅改進,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建立檢警聯合詢問制度,檢察官提前介入詢問使偵查機關感受到外部壓力從而加速了內部專業的提升;二是試點偵查機關成立婦幼組專門負責該類案件的詢問,以專業化的教育培訓提升詢問能力。該成功經驗值得參考借鑑。(2)建立詢問訪談的標準程式。性侵案件種類較多,不同的訪談人員,針對不同的案件種類進行犯罪情節的溝通時,往往產生不同的結果。應當建立型別化的標準化程式,提升詢問水平。

    詢問方式的改進

    對於兒童而言,無法類比成年人運用諸多的偵查策略;相反,應針對兒童智力發育特點,以開放式為主、設限的誘導式為輔,循序開展詢問。(1)開放式。問話儘量以不設限式的非誘導方式開始,對受訪者表明對於被問及的事件,應當充分保障其陳述自由,允許其以“我不知道”“我不記得”或“我暫時不想回答”等作答。當問及具體問題時,應採用連續進行的方式,依問題具體與重要程度,循序連續進行。(2)誘導式。年齡較小或智慧發育遲緩的兒童由於心智發展未臻成熟,有時非以具體問題做誘導式發問,尚不足以激發其對所發生事件的記憶。需注意,誘導式發問在詢問規則裡是有所禁止和限制的,如何在必要情況下加以節制使用,需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輔助工具的正確運用

    從中國司法實務來看,尚未在兒童性侵案件中試點或推廣使用偵訊輔助工具。在美國,已逐步發展出以玩偶娃娃作為對兒童偵訊輔助工具的標準化程式;中國臺灣地區自2001年開始也已大量購買偵訊輔助娃娃給轄區的家暴與性防中心使用,並於2003年制定《兒童、智障者性侵害案件偵訊輔助娃娃器材使用手冊》。在中國未來發展或可能使用偵訊輔助娃娃工具時,可正確使用以發揮其正面功效。

    出庭作證的配套保障措施

    兒童被害人是性侵案件中的關鍵證人,然而,兒童在遭受性侵後,難免產生羞恥或畏懼心理。在作證前及作證過程中,加強兒童的心理建設是有必要的:(1)有必要讓兒童被害人到庭作證,應對其先行訓練,使其熟悉法庭運作方式,降低其作證時的緊張情緒。(2)法院應於兒童作證時採取隔離詢問的方式,避免其因懼怕被告人而不敢作證,或因緊張或懼怕影響證言的可信度。(3)法院應限制辯護律師或被告人對於兒童被害人的詰問,要求辯護人或被告人先將問題提交於法院,由法院或是專家代為詢問,避免因為律師常用的訴訟技巧,混淆兒童認知與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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