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潤,且本年度有虧損; 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有期初餘額,“本年利潤”賬戶借方有期末餘額(利潤總額);那麼本年度的會計虧損就自然透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由年初未分配利潤彌補。該虧損的彌補只需將本年的“本年利潤”賬戶貸方期末餘額(即利潤總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即可,實現自動彌補,不需單獨編制補虧的會計分錄。 彌補結果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出現貸方餘額,即兩者相加為正數,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因本年度有虧損不能提取法定公積金,但公司可視具體情況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股東分配股利,但在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金的25%。 彌補結果若該賬戶出現借方餘額,即兩者相加為負數,為年末未彌補虧損,待下一年度繼續彌補。該虧損可以用虧損年度後連續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只需將虧損年度後連續5年的每年的“本年利潤”賬戶貸方期末餘額(即利潤總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即可,實現自動彌補,不需單獨編制補虧的會計分錄。 2、如果年初有未彌補虧損,且本年度有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超過5年補虧期)); 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在5年內還未能彌補的,從第6年起只能用稅後利潤彌補,以體現企業作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1)虧損彌補的順序和來源如下 ①對於上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餘額),在本年度應按照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的順序補虧,但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②若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再用資本公積中的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貨幣資金折算差額等非準備專案補虧,但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資金準備等專案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③若上述專案仍不能彌補虧損,則用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前的本年度(淨)利潤彌補虧損。 ④不應將會計虧損的彌補和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混為一談。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應在稅法中規定。因年度納稅虧損彌補情況不能在《企業會計制度》所設定的會計賬戶中清晰地得到反映,所以建議在賬戶外設定“年度納稅虧損彌補登記簿”,詳細記錄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情況。(會計上出現年度虧損不一定就會出現納稅虧損,會計上有年度利潤也不一定就不會出現納稅虧損,因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以年度利潤為基數按照稅法調整得出的。會計上的年度虧損顯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潤彌補;會計上虧損彌補的物件應當是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即現行會計制度中“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餘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基數=本年淨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 ①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按10%,且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可供分配的利潤=本年淨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公積金轉入數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提取法定公積金 =(本年淨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公積金轉入數)-提取法定公積金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再按下列順序分配:①應付優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餘公積;③應付普通股股利;④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3、如果年初有未彌補虧損,且本年度有虧損,那麼兩者合計數為年末未彌補虧損,待下一年度繼續彌補虧損。 《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益金從年度淨利潤中提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因此,法定公益金在未使用前不能用於彌補虧損。但法定公益金被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從而轉入一般盈餘公積以後,可以用於彌補虧損,因為法定公益金同樣來源於利潤的積累。
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潤,且本年度有虧損; 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有期初餘額,“本年利潤”賬戶借方有期末餘額(利潤總額);那麼本年度的會計虧損就自然透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由年初未分配利潤彌補。該虧損的彌補只需將本年的“本年利潤”賬戶貸方期末餘額(即利潤總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即可,實現自動彌補,不需單獨編制補虧的會計分錄。 彌補結果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出現貸方餘額,即兩者相加為正數,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因本年度有虧損不能提取法定公積金,但公司可視具體情況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股東分配股利,但在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金的25%。 彌補結果若該賬戶出現借方餘額,即兩者相加為負數,為年末未彌補虧損,待下一年度繼續彌補。該虧損可以用虧損年度後連續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只需將虧損年度後連續5年的每年的“本年利潤”賬戶貸方期末餘額(即利潤總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即可,實現自動彌補,不需單獨編制補虧的會計分錄。 2、如果年初有未彌補虧損,且本年度有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超過5年補虧期)); 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在5年內還未能彌補的,從第6年起只能用稅後利潤彌補,以體現企業作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1)虧損彌補的順序和來源如下 ①對於上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餘額),在本年度應按照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的順序補虧,但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②若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再用資本公積中的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貨幣資金折算差額等非準備專案補虧,但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資金準備等專案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③若上述專案仍不能彌補虧損,則用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前的本年度(淨)利潤彌補虧損。 ④不應將會計虧損的彌補和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混為一談。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應在稅法中規定。因年度納稅虧損彌補情況不能在《企業會計制度》所設定的會計賬戶中清晰地得到反映,所以建議在賬戶外設定“年度納稅虧損彌補登記簿”,詳細記錄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情況。(會計上出現年度虧損不一定就會出現納稅虧損,會計上有年度利潤也不一定就不會出現納稅虧損,因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以年度利潤為基數按照稅法調整得出的。會計上的年度虧損顯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潤彌補;會計上虧損彌補的物件應當是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即現行會計制度中“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餘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基數=本年淨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 ①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按10%,且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可供分配的利潤=本年淨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公積金轉入數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提取法定公積金 =(本年淨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公積金轉入數)-提取法定公積金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再按下列順序分配:①應付優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餘公積;③應付普通股股利;④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3、如果年初有未彌補虧損,且本年度有虧損,那麼兩者合計數為年末未彌補虧損,待下一年度繼續彌補虧損。 《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益金從年度淨利潤中提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因此,法定公益金在未使用前不能用於彌補虧損。但法定公益金被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從而轉入一般盈餘公積以後,可以用於彌補虧損,因為法定公益金同樣來源於利潤的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