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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79260747149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01申請認定國家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評定國家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必須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成立,發展方向明確、有專職運營團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2.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定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佔9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2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佔75%以上。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8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

    5.累計畢業企業達到2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200個(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1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800個)。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30%以上已申請專利。

    7.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並至少有3個以上的資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運營時間一般達3年以上,並按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至少連續2年上報相關統計資料,且資料齊全、真實。

    10.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11.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並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12.屬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孵化器,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02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慧財產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引發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8.在孵企業開發的專案(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03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二條:

    1.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3.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 2 # 使用者9798845207250

    申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應具備以下條件:

    ● 孵化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註冊並運營滿3年,且至少連續2年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資料。

    ●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佔75%以上;

    ●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10%,並有不少於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佔機構總人數 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佔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50%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佔比不低於30%;

    ●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於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3家;

    ● 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0家以上。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佔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

    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於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2家;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5家以上。

    在孵企業

    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

    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積體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畢業條件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

    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透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範圍和類別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智慧財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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