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權利人的支配可以透過民事行為來實現,如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也可以透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只要不特定的第三人沒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權利,即為履行了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於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租賃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
物權人直接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基本內容;任何種類的物權都以權利人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為特徵。但是,支配範圍的大小依物權的種類而定。例如,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種總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權則總是在某一個方面對他人所有的物進行的支配。另外,物權中對於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對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往往就是無形的,如就抵押權而言,不動產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無佔有的事實,自然不可對於抵押物的實體進行有形的支配。
物權的客體是物。這裡的物,首先原則上是指有體物。有體物包括不動產、動產以及雖然不佔據一定空間或具備一定形狀,但是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物。權利成為物權的客體,僅限於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情況,如權利質權。再如,土地等資源性財產的公有制是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法律允許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上設定擔保物權。其次,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性質決定了,如果物權的標的物不特定化,物權人就無從對其進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權的客體必須為特定物,即以物單獨所具有的特徵加以確定的物。它可以是某個獨一無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種類物。最後,物權的客體一般應是獨立物,即能夠單獨、個別地存在的物。只有是獨立物,物權人才可以對之進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記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權利狀態。對於獨立性的認定,只要一般的社會觀念認為具有獨立性即可,例如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可以成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2.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物權作為財產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因此,物權的目的在於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物的利益,以權利人對於標的物的直接支配與享受為特點。這裡的利益,可以分為三種:一是物的歸屬;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價值而設立的債務的擔保。物的歸屬,明確了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它規定著所有人對於物進行總括的、全面的支配的範圍和方法。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滿足權利人生產或生活的需要。隨著現代社會信用制度的發達,標的物的擔保利益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物權的內容,就因對標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3.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
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物上權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排他性,說明了物權不僅是人對於物的關係,而且還具有人與人的關係。但是,在共有關係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設立的抵押權優先於後設立的抵押權: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係和兩個以上抵押權的並存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權利人的支配可以透過民事行為來實現,如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也可以透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只要不特定的第三人沒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權利,即為履行了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於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租賃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
物權人直接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基本內容;任何種類的物權都以權利人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為特徵。但是,支配範圍的大小依物權的種類而定。例如,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種總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權則總是在某一個方面對他人所有的物進行的支配。另外,物權中對於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對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往往就是無形的,如就抵押權而言,不動產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無佔有的事實,自然不可對於抵押物的實體進行有形的支配。
物權的客體是物。這裡的物,首先原則上是指有體物。有體物包括不動產、動產以及雖然不佔據一定空間或具備一定形狀,但是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波、磁波等物。權利成為物權的客體,僅限於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情況,如權利質權。再如,土地等資源性財產的公有制是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法律允許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上設定擔保物權。其次,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性質決定了,如果物權的標的物不特定化,物權人就無從對其進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權的客體必須為特定物,即以物單獨所具有的特徵加以確定的物。它可以是某個獨一無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種類物。最後,物權的客體一般應是獨立物,即能夠單獨、個別地存在的物。只有是獨立物,物權人才可以對之進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記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權利狀態。對於獨立性的認定,只要一般的社會觀念認為具有獨立性即可,例如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可以成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2.物權是權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物權作為財產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因此,物權的目的在於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物的利益,以權利人對於標的物的直接支配與享受為特點。這裡的利益,可以分為三種:一是物的歸屬;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價值而設立的債務的擔保。物的歸屬,明確了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它規定著所有人對於物進行總括的、全面的支配的範圍和方法。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滿足權利人生產或生活的需要。隨著現代社會信用制度的發達,標的物的擔保利益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物權的內容,就因對標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3.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
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物上權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排他性,說明了物權不僅是人對於物的關係,而且還具有人與人的關係。但是,在共有關係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設立的抵押權優先於後設立的抵押權: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係和兩個以上抵押權的並存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