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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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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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米紋身
果然很無恥,這對夫妻還是人麼?不但不能控告私家車主,按照中國以往的傳統禮節,這對夫婦應該送禮感激,跪拜叩謝私家車主援手車送之情,還得封紅包給私家車主。這怎麼能反過來控告私家車主,莫非這夫婦小孩病重是私家車主造成的?然後在車上死亡了,是私家車主謀殺了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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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萁蕁
看這提問,第一反應就是這兩口子簡直是瘋了,這是要逮住誰就訛誰的節奏啊!這樣做不但傷了司機做好事的心,也會叫以後別人遇到這樣的問題再也找不到好心動額的司機的幫助!
不要為了一己私利,把好好的空氣汙染了,把好好的社會風氣踐踏了!孩子的離去固然叫大家同情你們,可你們的作為卻叫大家唾棄!
有人說是不是路上堵車啊,不管啥原因只要不是司機故意而為之,都應該得到你們的諒解和感謝!
人在做天在看,公理在人心,不要消費別人的善良,給所有人留點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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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吃素的小文文
從一個層面講:第一,私家車沒有義務載你因為他不是公交車,第二載你之後在路途中死亡這也是父母沒有做到防患於未然,如果沒在車子死亡也是必然事件,所以是父母的責任!
第二個層面就是從感情方面考慮,看到路邊有人求救,無論如何都要幫他一把,但我們這個社會的常態,就是人們變的冷磨了,遇到事情都會報著手機在那拍啊拍
不管怎麼說,只要司機在載他的過程中沒有故事延遲時間就不存在任何過失,幫你的情份不幫你是本份,孩子的父母痛失愛子必然情緒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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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冰何時溶
你主動攔私家車送孩子去醫院,孩子車上死亡,怎麼能怨司機呢?你告司機要求賠償,你倆口還是人嗎?誰要為這倆口幫忙打官司當律師,讓他一輩子事業不成。
這個問題給出的資訊太少,不能全面的分析案情。一般情況下,此時私家車車主滿足好意施惠,屬於助人為樂的情況。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對於好意施惠的履行請求權一般包括;1、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好意施惠關係並不是合同關係,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係,當然也就不發生給付請求權。如甲答應乙於某日順路搭乘其車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載其去A地的請求權。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發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好意施惠屬於"無償",應於施惠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負損害之責。王澤鑑先生認為:好意施惠關係,尤其是在搭便車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則上仍應就其"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應就個案合理認定之。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將其限於故意事重大過失。王先生的觀點值得贊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並未侵害他方權利,僅因其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致對方受"純粹經濟上損失",如乙未依"約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車,為此甲支出了額外費用,乙對甲支出的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純粹經濟上損失",應承擔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