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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雁門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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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權觀察室
案例事件
羅師傅是當地木材加工廠的工人,主要負責機器的維修。
當天在工作的時候,羅師傅接到檢查維修的任務。可是因為一個操作失誤,他的右手被機器滾筒絞傷。由於傷情十分嚴重,羅師傅當天被送入醫院治療。後經過鑑定,羅師傅傷殘等級為七級。
事後,羅師傅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不久後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羅師傅屬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羅師傅因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廠支付自己各項經濟,獲得了支援。
可是,工廠方認為,羅師傅的工作崗位有嚴格的操作指引,他發生意外的原因,是因為在執行工作過程中嚴重違章操作。對此,工廠方不認可羅師傅的工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重新確認羅師傅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簡單的來說,工傷保險的原則是無過失補償原則。即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
也就是說,即使上述羅師傅確實是因為自己的操作失誤,導致事故的發生,也應該享受工傷待遇。
職工過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有法律明確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只有以下的以下3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上述三種情況,因為職工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所以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屬於工傷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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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場點兵
當然算作工傷了,原因在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的規定, 只要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就必須認定為工傷,至於員工是否違規操作導致自己受到傷害或者因為自己的過錯收到傷害,都是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但是按照規定,有三種情形不能認定工傷,例如員工個人主觀上故意犯罪導致收到傷害的或者因為酗酒和吸毒導致受到受到意外傷害以及自殘的,均不能核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傷認定:(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回覆列表
因過錯受傷實際就是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的傷害,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從個人學習所理解為:
在建築行業,特別是建築施工、採礦等行業中,違反操作規程的情形比較普遍,比如:沒有經過安全、職業培訓、沒有檢查安全設施,沒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需要有特定資質或資格才能作業的人員沒有法定的資質或資格等等。這種情形的發生,既有勞動者自己的過錯,比如疏忽大意,也有用人單位的過錯,比如初次招用的農民工未依法進行培訓。違反操作規程,不僅僅是一種過錯行為,有時還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因此遭受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呢?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責任,勞動者自己的過失是不影響工傷成立的。一般違法行為也不影響工傷的成立。因此,違反操作規程仍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