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罪是什麼
一、概念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物件則是當事人。
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援。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在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儲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汙、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三、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物件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偽造證據罪是什麼
一、概念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物件則是當事人。
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援。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在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儲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汙、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三、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物件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