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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朝居士

    大明初期,承襲元制,中央最高機構為中書省,中書省的負責人叫參知政事和平章政事,也就是宰相。地方機構為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的負責人也叫參知政事和平章政事,職權基本同於中央,

    這樣就導致地方權利太大,中央丞相權力太大,威脅皇權,出於加強中央集權考慮,朱元璋利用“胡惟庸案”,中央廢丞相,權歸六部,地方廢行省,權力一分為三,在省裡設有三司,承宣佈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揮使,都指揮使負責指揮軍事,很少參與地方政治。三司使從二品,布政使掌管一省的財政、民政

    這樣分散地方權力的優點在於能很好的控制地方,防止地方專權、腐敗,但有個缺點,就是出事互相推諉,相互功伐,沒有一個牽頭人,這在和平時期沒問題,但一旦地方民變出現,邊疆出問題,則不利於剿匪和抵禦外敵。

    於是明宣宗年間,因軍事需要,專設總督、巡撫等官,都較布政使為高。但不長置,

    總督,正二品,加兵部尚書銜,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從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正二品;巡撫,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正二品。總督官銜略高於巡撫,

  • 2 # 鄧海春

    布政使和巡撫都是從明朝開始出現的政府機構,布政使的設定要早於巡撫。我來簡單聊一聊。

    布政使,又稱牧伯、方伯、藩臺,掌一省之政。

    《高皇帝御製文集·承宣佈政使誥》雲:邇來朕有天下,更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所以承者,朕命也;宣者,代言之也;布者,張陳之也;所以政者,軍民休慼,國之利病;所以使者,必去民之惡,而導民之善,使知有畏從。於斯之職,可不重乎!

    從明太祖的解釋中可以看出,布政使具有上承中央政令,下轉地方府、州、縣執行,承上啟下的重要職能。

    明初沿用元制,於各地設定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洪武九年(1376)改稱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上圖明代湖廣承宣布政使司轄區

    巡撫屬於都察院的外差,是中央派駐地方的軍政大員之一。

    據萬曆《大明會典》卷209《督撫建置》雲:國初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撫各處地方,事畢覆命,或即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又文移往來,亦多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他如整飭邊備,提督邊關,及撫治流民,總理河道等項,皆因事特設。上圖蹇義,永樂十九年(1421)明朝第一批巡撫之一

    “巡撫”一詞的首先始用是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遣懿文太子朱標巡撫陝西,但與以後的巡撫制度無甚關聯。巡撫制度萌生於永樂十九年(1421),明成祖派二十六人分巡各省,巡察利病,安撫軍民。宣德以前,巡撫非常設之官。宣德五年(1430)以後,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作為都察院的外差,則始於景泰年間。

    整個明朝共設定巡撫三十三處。其中按省區設定的有十三個。管理若干府或州的巡撫有應天、鳳陽、順天、保定、淮揚、承天、南贛、安廬等八處。管理邊鎮及軍事要衝地方的巡撫有宣府、大同、遼東、延綏、寧夏、甘肅、登萊、偏沅、永平、天津、密雲、昌平等十二處。上圖耿九疇,景泰三年(1452)以刑部右侍郎出巡陝西

    明朝的巡撫,雖非正式的地方軍政長官,但在國家機構中舉足輕重,其入朝為朝廷顯官,與聞廟謨,出撫地方,節制都、布、按三司,實際上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這就可以防止因三司鼎立而造成的互不相統、運轉不靈的弊病。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議事,也體現了中央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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