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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子二手車”的經營實體金瓜子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因2016年在樂視網投放的“創辦一年,成交量就遙遙領先”影片廣告缺乏事實依據,不僅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認定構成“虛假廣告”,還被責令停止違法廣告發布且被處以12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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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自娛帽哥

    承擔責任可能不必要,但是也給孫紅雷提了個醒,以後接廣告一定要小心謹慎了,不然在全華人民高大上的形象會嚴重受到損害。

  • 2 # 劉士搏

    這是一個法律問題,我們作為旁觀者是很難準確判斷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孫紅雷一定負有間接的責任。他對平臺的模式是否瞭解清楚這一點是值得我們懷疑的。

  • 3 # 一起來吃娛

    我認為代言明星不需要負責,因為明星無法參與和監督企業內部事務。瓜子找孫紅雷代言,是想透過孫紅雷在觀眾心中的良好形象來提高自身好感度。如今被罰,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孫紅雷的聲譽。所以找明星代言的企業,應該秉持初心做個好企業才是負責的態度。

  • 4 # 雪and澤

    作為一個明星,有為自己代言所造成不好影響而負責的態度,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我認為也應當收到處罰,最起碼他誤導了很大一部分人

  • 5 # 閃光點娛樂

    我認為一個企業和產品觸犯了法律,它的代言人應該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個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廣告法》中是有相應條款的!當然如果人家代言人要是有相應的合同規避條款不承擔責任也是可能的吧!

    可能有人認為廣告方案和運作都是企業做的和代言人有什麼關係?他又沒有參與其中運作只是代言而已!那麼反問一下,一個企業為什麼會請代言人?代言人又為什麼會給一個企業產品做代言?因為他們是合作關係,企業想透過代言人的影響力獲得更廣的宣傳,而代言人透過代言獲得廣告費用。如果說一個代言人沒有法律約束,僅憑自己的興致代言廣告,忽略廣告的合法性(反正出現問題代言人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出什麼樣的廣告,只要對代言人有利益,不管是真是假都代言,後果自負,最終受害的是廣大的消費者,廣大消費者從哪而來?還不是代言人的影響力而來,所以說如果說代言人沒有法律責任,那麼多鋪天蓋地的廣告有多少可信?當然如果說他會不會受到處罰,個人覺得這就要看孫紅雷與瓜子二手車之間的協議了吧!

    最後要說的是作為一個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代言人難道我們大家會認為他會不知道廣告法的一些常識嗎,最起碼代言人不懂也會有其他人或是團隊協助他處理這一方面的問題!所以大家應該不用太擔孫紅雷會受到處罰!

  • 6 # 小資有故事

    前幾日,瓜子二手車被罰款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其實早在瓜子剛剛出現時,浮誇的廣告詞就已經被很多人所吐槽,最初版本的廣告中,孫紅雷大喊“行業成交量第一““不收買家一分錢”以及“沒有中間商賺差價”,在被有關部門約談之後,顯然收斂了一些,但是從始至終,瓜子的那句“沒有中間商賺差價”的slogan都沒有變過。

    可能很多人都會疑惑,如果真的沒有人賺差價,瓜子二手車又是如何運營的呢?難道真的是用愛在發電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明星的代言費用非常昂貴,再加上海量的宣傳,瓜子前期的投入早已達到幾億之多,而他本身是屬於中介類平臺,本身也不存在“廣告位”等流量賺錢渠道。

    那麼是否真的如他們廣告宣傳所說呢?其實根據瞭解,瓜子在每輛車中都提取了2~4%的“服務費”巧妙的避開了“中間商賺差價”這個話題,但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服務費就是中介費。這是瓜子虛假宣傳的重要一點,當然這並不是全部。

    另外一點則是他們的“創辦一年,行業遙遙領先”,既然是領先,且不談“遙遙”,那麼應該至少是行業第一名才對吧?但其實不然,根據去年二手車交易資料來看,瓜子創辦的一年時間為2015年8月到2016年7月,其交易量為8萬輛,而同期人人車的交易量已經達到了9萬接近10萬的數字,所以用詞的“領先”也同樣屬於虛假宣傳,所以這1250萬的罰款一點都不冤。

    可能很多人認為這樣咬文嚼字太過於較真,廣告多少會有些誇張,但是別忘了,隨著廣告法的規範,廣告用語必須非常嚴謹,如果沒有確定的巨大優勢,是沒有企業敢喊出遙遙領先這樣的話語的,而作為代言人孫紅雷不僅將面臨鉅額的罰款,同時還將被拉入“虛假宣傳”的黑名單,限制其代言廣告的數量和電視、媒體中播放的頻率,這對於孫紅雷來說,無疑是人設和營收的雙重打擊,車輿君也希望我們的網路環境能更加健康,我們看到的廣告也更加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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