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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路
本著“高標準、穩起步”建設金融期貨市場的原則,國內股指期貨交易平穩推出兩年,投資參與者不但要有資金實力,還需具備投資知識以及風險承受能力。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似同根而生,均屬在股指現貨基礎上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相同的標的物和交割方式,都可作為具有賣空機制的金融工具廣泛被運用在套期保值操作上。兩者的收益亦直接取決於標的股指的價格變化,因此兩者相結合可以設計出多種多樣的投資組合。比如,在預期股指期貨下跌的可能性較大時,投資者可以賣空期指,並買入看漲期權避險。如果預期正確,該投資者將放棄執行期權,雖然損失了期權費,但在股指期貨交易中獲得了收益;若判斷有誤,股指期貨上漲,該投資者可以行使期權,來彌補期貨交易的虧損。儘管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有著緊密聯絡,但兩者在交易方式、權利義務以及盈虧風險層面存在根本區別。作為權利交易,股指期權實質上透過不對等的權利義務分割將權利與義務分別定價,如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權利金)後,擁有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一段時間內,以事先約定的股指點位,向交易對手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約定股指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此外,相對於股指期貨交易雙方的資金佔用而言,股指期權交易買方的資金佔用較低,可作為規避期貨市場風險的有效工具。
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權利義務不同。股指期貨賦予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即合約到期時,持有人必須按照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指數。股指期權的多頭只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空頭只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第二,收益風險不同。期貨交易雙方承擔對等的盈虧風險。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承擔有限風險(即損失權利金的風險),而盈利確有可能無限放大;期權賣方則相反,享有有限收益(以所獲得權利金為限),而其潛在風險很大,因此交易雙方在風險收益配比上是不對稱的。
第三,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交易,無論是賣方還是賣方,都需要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抵押。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不受保證金制度拘束,保證金僅對期權賣方有所要求。
第四,槓桿效應不同。股指期貨的槓桿效應主要體現為,利用較低保證金交易較大數額的合約。期權的槓桿效應則體現在期權本身定價所具有的槓桿性上。
第五,套期保值與盈利性的權衡。股指期貨在進行套期保值操作中,規避不利風險同時也放棄了收益變動增長的可能。股指期權在進行套期保值操作中,鎖定管理風險的同時,還預留進一步盈利的空間,即股指往不利方向運動時可及時鎖定風險,往有利方向運動時又可以獲取盈利。
FIA統計資料顯示,2011年度全球場內衍生品交易量總額為249.72億張,其中,期權合約交易量約為120.27億張,較2011年增幅達16%。作為交易體量佔比最大的股指類衍生產品,股指期權雖然產生時間晚於股指期貨,但它以其方便、靈活、可操作性強等特點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套期保值者的青睞。伴隨著交易品種的不斷創新,股指期權交易量持續攀升,在金融衍生品市場扮演著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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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權和股指期貨在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收益特徵,保證金制度上是合約數量等方面均有較大區別。
首先,股指期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後,獲得相應的權利,不承擔義務,賣方賣出權利,收取權利金須承擔履行的義務。而股指期貨不牽涉權利金交易的概念,買賣雙方在到期日必須按照交割結算價進行交割。
其次,期權與期貨的風險收益特徵不同期權的損益與標的資產的漲跌是非線性關係,兩者不存在確定的比例關係。期權買方所承擔的最大風險,虧損所有權利金,而期權賣方所承擔的較大風險,而期貨的損益與標的資產漲跌之間存在一定的比例關係,買賣雙方均承擔較大風險。
第三,期權與期貨的保證金制度不同,期權買方無需交納保證金。賣方需交納保證金,而期貨的買賣雙方均需交納保證金。期貨,每個合約月份只有一個合約上市合約數量較少,期權,每個合約月份都有多個不同行權價格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合約,上市合約數量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