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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往事未塵封

    在我的經歷來看,會要求老闆對違反承諾的部分和法律規定應有的進行追償。

    老闆不守信諾是勞動者挺怕的一件事情,用一些變相的手段辭退或者逼退員工的無良老闆也不少,根據勞動法可以對老闆違反承諾的部分進行主張維權,要求給予相應的賠償。我會將維權進行到底。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只能二選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主張。總有老闆逼員工提出辭職

    勞動者付出勞動之後拿不到說好的工錢,對於老闆來說是“吃飽了打廚子,唸完經打和尚”。活幹了,不給錢或者給不足,用打折的方式跟勞動者結算工資,明顯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有權要求老闆依法償付。

    在勞動者的主張中一定要舉證出老闆違反承諾的內容,和違反承諾的事實。變相辭退員工,變相也許是透過降低薪資待遇來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老闆這樣的做法就是為了減少賠(補)償。

    對於降低工資待遇逼迫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員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維權,要求老闆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賠(補)償及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我有過的維權

    舉個例子,我在在一家工廠,以按件計酬的方式計算工資,每件工價10元,一段時間以後廠方單方面將工價下調至每件8元。工人反對無效,要麼自己提出辭職走人,工廠不會去開除。對於主動提出辭職的是沒有任何賠(補)償的。實際這就是變相的辭退員工。我的做法是將每件8元的當月做完,然後去了勞動監察大隊,主張要求廠方依照合同承諾補齊每件8元相差的2元,並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及按照工齡補償要求廠方進行支付。按工齡要求補償理由是,廠方單方下調了工價違反了所籤的勞動合同,即廠方未能按約履行合同作為違約方應當給予勞動者賠償。這個部分是爭議部分,要強調並爭取勞動仲裁方採信,廠方下調工價是主觀上不肯履行合同,透過降工價的手段變相逼迫員工走人,屬於惡意的履約行為,是過錯方。

    在我的這件事情當中,勞動監察大隊能解決兩元差價補償,但是工齡補償部分(實際是經濟補償)可能要進行勞動仲裁。在維權開始的時候可以一併把主張提交給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大隊處理解決不了會指導維權人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勇敢的走出去。

    別把勞動維權想象得那麼複雜

    不守承諾的軟裁員方式,是不少老闆對付員工的手段。對於不守信諾的老闆,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勞動維權。在我的經歷當中,勞動維權並沒有想象的那麼複雜。老闆違反承諾並變相辭退員工,員工可以根據勞動法要求對老闆違反承諾的事實和內容方面進行賠償。具體的要根據事實來提出自己的主張,合理的訴求勞動監察部門會支援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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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光法律師事務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3 # 勇評書話

    問題很空洞很偽。

    老闆的承諾是不是有根據?有合同或者書面?你是不是有證據?

    既然你問,說明可能你做到了但是老闆違約。但是老闆和你的口頭或者書面不現實的約定,實現不了應該也是你能預料的。

    作為老闆,他不合格,作為你,長點心就可以了。

    滿大街撒空頭支票的很多,也很多時候你都是因為拒絕不了誘惑才去一賭。你失去的是一點時間,得到的是空間和經驗,他得到的是一時之利,失去的是你。還有什麼可埋怨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當今家庭教育,家長贏了老師,輸了孩子一輩子,該怎麼理解?為什麼好多家長不懂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