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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季我努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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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風別業
什麼特色?特色一,它是晚清整個民國的恥辱。特色二,華人與狗不得入內,不是它的特色,也是它的特色的真實寫照。它國法律的存在,它華人就是主人了。不能無知的認為,乖乖,多麼文明啊,還實行法治的,甚至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特色三,象徵性。時刻在宣著佔領者的主權地位。同時宣示華人在接受外人的奴役,國格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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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102832821
人們通常認為,在舊中國列強僅在租界地區行使領事裁判權:或者認為,租界的司法制度是完全獨立於中國法律制度以外的另一套制度。這是對租界司法制度兩種常見的誤解。 租界的司法制度,從整體上說,與當時租界外中國的其他地區一樣,系根據被告的國籍來決定受理案件的法庭和適用的法律.以華人、不享有領亭裁判權的外國商民(簡稱“無約國”外人)直至無國籍的外人為被告的案件,均由中國法庭受理,並按照中國法律來判決.以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商民(簡稱“有約國”外人)為被告的案件,均由該國的領事法庭或其他法庭受理,並按照該國的法律來判決.不過,因列強侵奪了中國在租界中的行政管理權,使租界成了不受中國政府治理的“國中之國”,因而在租界地區實行這分為中、外兩個系列的司法制度時,有著一些不同於界外地區的特點. 除德租界外,以“有約國”外人為被告的案件.不論發生在租界外還是租界內。對他們的審判沒有任何差別。這是因為租界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透過不平等條約取得領事裁判權的英、美、法、日等19國商民無論在租界內外成為民事、刑事案件的被告.都不受中國的司法管轄,而是受本國領事法庭或其他法庭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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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看愛思考
租界地,在晚清是個特殊時期的特殊情況。這裡即可以,執行清朝政府的律法,也可以使用外華人的法律。就是那個臭名昭著領事裁判權,隨著清朝政府的進一步衰落,租界地,國家的管理許可權也是進一步衰落下來。客觀上使得租界地,變成了,國中之國。外華人,都可以部署武裝力量,這個是,對於中國,國家主權的極大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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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雅客A
晚清民國時期,中國貧窮積弱。縱然建立了一些法律制度,但由於受制於人,一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國家,在洋人面前,談何尊嚴。那些紙上的法律制度,只是起到保護租界的作用,也就是為洋人提供利益。對中國的平民百姓實際上是打壓和限制人身自由,要不然,哪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招牌,真個悲哀。這就是當初租界法律的特色,也是中國落後又被捱打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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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歷來現實
清朝同治七年,根據上海道臺和英美領事商訂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在英美租界設立了會審公廨(也稱會審公堂,英文名為Mixed Court)。
隨租界的面積不斷擴張,英美租界後來合併成為公共租界,於是上海英美租界會審公廨改名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裁判權實際由獨立的會審官操縱,不得上訴。
會審公廨是特殊的歷史時期、特殊區域成立的一個特殊司法機關,由上海道臺任命中方專職會審官(讞員),與外方陪審官(領事)會同審理租界內與華人有關的訴訟案件。根據中外雙方的約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僱傭的華籍僕人,由外國領事參加會審或觀審;純粹華人之間的案件,由中國讞員獨自審斷。
震驚中外的《蘇報》案,就是在會審公廨完成審理的。
光緒22年,《蘇報》在上海租界創刊,後期,它成為革命黨人的宣傳陣地。光緒29年(1903年 ),《蘇報》案爆發,五月,章太炎相繼發表《讀革命軍》、《序革命軍》、《與康有為論革命書》等文,文中直呼光緒名字:““載湉小丑,未辨菽麥”,按照封建禮法,實屬大不敬中的大不敬。
清朝政府也反應了過來,迅速命令兩江總督魏光燾和上海道臺袁樹勳等查辦《蘇報》,要求迅速逮捕章太炎、鄒容等人。問題來了,報館是在公共租界,章太炎和鄒容也居住在租界,怎麼拿人?
公共租界裡有各國領事組成的領事團,有外籍居民選舉董事組成的工部局,工部局負責管理租界內的刑事事務,清政府管不著。清政府派人加緊遊說,領事團好歹同意了,工部局死活不幹,沒辦法,清政府只好委屈的放下身段,自己充當原告向租界內的會審公廨起訴,控告章太炎鄒容等人“誣衊朝廷、大逆不道”等罪名。
會審公廨是個什麼組織?其實就是個聯合法庭,它是在特殊歷史時期內成立的特殊審判機構,由外方和中方聯合組成。在名義上,它也受上海道的管理,實際上是自己對自己負責。
清政府自己當原告,把大清子民當做被告,告上自己的地方法庭請求裁決,這在當時,也算是個奇談怪聞了。
這場案子的結果是,清朝地方政府暗箱策動了會審公廨,強行判決章太炎鄒容二人永遠監禁,這下清朝地方政府可以鬆口氣向中央交代了。然而,由於領事團的反對,次年二審改判,判章太炎有期徒刑3年,鄒容2年,期滿驅逐出境,其他從案人員一律釋放。
可惜,在距離刑滿釋放只有短短的70天時,鄒容病死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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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關東俠客
清朝末期中國社會逐漸淪落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列強用炮艦開啟中國大門。強迫清政府開放港口通商,並在通商口岸開租借地。外華人在中國經商享有"最惠國待遇。在租借地內有駐軍,巡警圍持治安。在租借地內用外國法律,由外國法官斷案。完全是"國中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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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早在鴉片戰爭之前,我們國家是一直保持著司法主權獨立的,不論是大明朝還是大清朝,對於維護司法主權的態度都是堅決的。但是到了清朝後期,西方列強用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不僅迫使清政府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進行割地、賠款、開闢通商口岸,還取得了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等權利。
(上海租界老照片)
到了19世紀之後,外華人在中國的租界地區逐漸獲得了領事裁判權,給近代中國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對中國傳統的法律執行造成了極大的衝擊。我們可以試想,租界的設立本來就已經是一個國家的恥辱象徵了,而在租界地區外華人又可以獨立的行使司法權而不受所在國家法律的約束,這不就是晚清時期租界的法律制度最大特色嗎?即外華人在大清朝的國土上犯了罪行清政府不能依照大清的法律進行處置,而是交由外國在華設定的領事進行審理,這實在是莫大的恥辱了。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的一點是:雖然租界通常被人們稱為“國中之國”,但是入住租界的外國商人和華人仍然要遵守中國的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而有一點需要知道,在當時,外國的法律其實是要比清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民主和公平、公正的。這樣就造成了一種現象,即晚清到民國時期在中國租界內部的法律是本國法律和外國法律並存的,而且外國的法律是要比當時的中國法律更加先進、更加公平公正和更加健全的,這也為後來中國法律的制定和健全鋪墊了一定的基礎。我認為這可能就是晚清民國租界的法律制度的特色吧。
(上海租界老照片)
參考資料:
[1]李育民,中外條約關係與晚清法律的變化[J].歷史研究,2015,0(2)
[2]郭曰君、呂鐵貞,晚清涉外經濟法律制度透視[J].中州學刊,2013,0(3)
[3]趙燕玲,略論晚清法律移植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J],韶關學院學報,2012,33(5)
[4]蔡曉榮,西商東漸與晚清法律變革:以華洋商事訴訟為線索[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