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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謝謹澤律師

    是否合理是價值判斷,每個價值觀不同的人會有不同判決。社群主任的要求不違反法律。但在法律上,只需業主簽名真實即可。錄音錄影有助於證明業主簽名真實,但也有其他途徑可證明業主簽名真實,比如公證等。

  • 2 # 銳眼說小區

    本來任何選舉都是沒有這樣的規定的,很多的選舉活動,還要設立秘密寫票室的。但是,如果真的出現這樣的現象,我相信社群主任是被很多小區的糾紛煩透了,才不得已出現這樣的要求的。

    其實這暴露出來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冒用、盜用他人簽名,該負什麼責任呢?

    前幾天剛好有一位小區的業委會主任向我反映了一件事。

    該小區成立業委會後,業委會主任領著大家起訴原物業公司,要求對方移交公共收益的收入到業委會。官司是贏了但還沒有移交,可是後來卻出現了反常的現象,有人要罷免業委會主任的聲音。之後就是有近500人簽字的材料。這是很反常的,有人根據簽名打電話進行了核實,在打過的很多電話中,至少有100多人表示自己沒有簽過字。

    那麼,這些名字是誰籤的呢?冒籤、盜簽字後該負什麼法律責任呢?好像在這方面,法律法規還是一片空白。由官方組織的黨政方面的選舉,出現這樣的情況,包括拉票等行為,是要受到處分的,甚至會涉嫌“破壞選舉罪”而被刑事處罰,可是,小區的業委會屬於自治組織,而且這樣的事例從現在看來並不少,官方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投入調查,好像也沒有聽說過有誰因為這樣的事情而受到過刑事處罰和其它處罰的。那要怎麼辦呢?

    一個社群下面有很多很多的小區,每個小區都有很多很多的各種矛盾和問題需要解決。其中,有很多小區因為召開業主大會太困難,就改為由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另外一個召開業主大會的形式是,由業主代表或者熱心業主挨家挨戶上門請業主簽字投票,這是一個工作量非常大的事情。而要由業主都到大會現場參加會議,投票選舉,由於受到場地、小區規模等各種條件的限制,絕大多數小區是無法做到這樣的。

    幸運的或者說讓人自豪的是,本小區組織的業主大會,到現場參會選舉的業主超過了百分之九十以上,連同同步的手機簡訊投票和委託投票,投票率達到了95%以上。

    如同上面介紹過的,也是本人接觸過很多的事例,很多小區的業委會由於都是沒有經驗的人,並不是也不可能是專業的小區工作者,一成立就想解決小區裡的很多“大問題”,其實那是非常複雜的,非經過長期的準備是難以解決的,這樣就必然會產生許多新的矛盾。也如同原臺灣作家所寫的《醜陋的華人》裡的事吧,很多人恐怕天生就有“窩裡鬥”的本性,小區外部的很多事情都沒有解決、無法解決,就開始內鬥了。這樣就會鬧到社群及房管處,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業委會不是我選的,我沒有簽過字。

    當然這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業主真的沒有選過,也沒有委託他人選過。但另外一種情況是,業主是選過了,也簽過選票了,但是業委會的決定和行為不符合他自己的期待,這樣就不認賬了。

    這種情況是有的,很多業主認為,業委會要無條件地維護業主的利益,但是客觀的看,業委會是要維護的是整個小區的秩序和大多數業主的合法、合理的利益。比如很多欠費者就認為,選舉出業委會後,就可以一筆勾以前的欠費了。

    這樣的、如此的很多事例,社群幹部是經常會碰到的。沒有經歷過的人沒有切身的體會。召開業委會的會議,很多小區如果組織不好,會場就是一片亂嘈嘈、吵麻麻的,這個說這樣,那個說那樣,參加的、主持的、協調的,還有互相吵架的,就如同臺灣“立法院”裡開會一樣,頭都會被整昏的。

    這樣的事例見多了(不是我籤的字,我沒有投過票,我不知道),社群幹部、社群主任也煩了,為了避免再出現這樣的情況,新的小區選舉業委會時,就增加了一條要求:除了簽字外,還要錄音拍照以證明,看以後還有誰冒籤、盜籤?簽過字的人,難道以後你還會不認?

    這就是社群幹部要這樣做的原因。

    至於說合理不合理呢?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按現有規定是沒有這樣的要求的,也不能說不合規不合理的,但是如果站在社群幹部的角度,他舉出很多例項後反問:如果以後出現不認賬的事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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