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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年史學家

    一、利益、門當戶對

    對統治者來說,婚姻擇偶首先考慮的是政治利益。如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均以婚姻作為締結聯盟的重要手段。 《國語·魯語上》:“夫為四鄰之援,結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國之艱急是為。”

    以皇族為例,兩漢時期婚姻門第觀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由寬鬆到嚴格的過程。

    西漢時,朝廷對入選後宮的女子的家庭地位、婚配與否等要求並不嚴格,出身低賤、已經結婚生育者亦有可能成為皇后。西漢皇帝后妃家庭情況,除沒有記載的17例外,出身高門者者13人,出身地位低賤者10人,佔總數的43% 。

    東漢選擇皇家后妃時的門第標準已比較明顯。儘管東漢規定,入選後宮的女子必須出身於良家,但實際上範圍已經縮小到官宦和富豪大戶家庭。見諸史書的東漢皇帝后妃家庭情況除沒有記載的12例外,出身高門者者21人,出身地位低賤者4人,佔總數的16%

    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記載的漢代貴族、官吏、平民400餘例婚姻個案,與門第觀念不符的事例在西漢和東漢的比例分別是14%、3%,這與前述漢代社會結構及人們的觀念變化有密切的關係。

    締結婚約的雙方經濟地位、財力應大致相當。

    在政治利益、經濟財富等觀念影響下,周漢時期重婚(重疊互動為婚姻)、世婚(累代通婚)現象較為普遍。

    二、才能

    春秋戰國秦漢時期,戰爭頻繁,尚武成為一時社會風氣。男子英武,成為一些女子擇偶的重要標準。《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賈大夫惡,取妻而美,三年不言不笑,御以如皋,射雉,獲之,其妻始笑而言。賈大夫曰:‘才之不可以已。我不能射,女遂不言不笑夫!’”

    漢代,在才能、相貌的選擇中,對男子來說,女子的相貌顯然要重於才能。對於女子來說,男子的才能顯然重於相貌。即便男子出身低微,若有卓越才能,也能在婚姻問題上具有優勢。

    三、容貌

    劉向《說苑》:“《書》曰五事:一曰貌。貌者男子之所以恭敬,婦人之所以姣好也。”漢代人在擇偶時比較看重人的相貌,當時的審美觀念和現代大致相同,女子大致以身材苗條、臉龐清秀紅潤、頭髮烏黑稠密、面板白皙嫩滑為美,男子則大致以身材高大、濃眉大眼、面板白皙為美。較之長輩更加重視經濟、門第等因素不同的是,青年男女有時更重視相貌。 《玉臺新詠》卷1引繁欽《定情詩》:“我即媚君姿,君亦悅我顏。”

    四、卜相吉利

    周代,占卜在婚姻締結過程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若干人,如漢高祖劉邦,因卜相吉利而得以成婚。 《漢書·高祖紀》:“高祖為人,隆準而龍顏,美鬚髯,左股有七十二黑子。……呂公者,好相人,見高祖狀貌,因重敬之,……呂公曰:‘臣少好相人,相人多矣,無如季相,願季自愛。臣有息女,願為箕帚妾。’”

    五、家風人品

    《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注所謂五不娶中,有“世有刑人不娶,棄於人也;亂家女不娶,類不正也;逆家女不娶,廢人倫也”之語,涉及對人品行的評價。

    六、某些特殊原因

    《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注所謂五不娶中,有“喪父長女不娶,無教戒也;世有惡疾不娶,棄於天也。 ”

    七、同姓不婚。

    周代禁止同姓相婚。然周代,尤其是春秋以後,無論同姓、異姓諸侯、大夫,同姓相婚者比比皆見。如宋“三世內娶”,晉嫁女於吳。

    漢代可考的344 例婚姻個案中,異姓通婚者佔338 例(98%),同姓通婚者6 例(2%)。

    先秦秦漢時期的人的擇偶觀念,對每一個家庭和個人而言,並不完全相同。每一個家庭和個人會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有所選擇。

    《藝文類聚》卷40引《風俗通》曰:“俗說齊人有女,二人求之,東家子醜而富,西家子好而貧,父母疑不能決,問其女定所欲適,難指斥言者,偏袒令我知之,女便兩袒,怪問其故,雲欲東家食,西家宿,此為兩袒者也。”

    成語“東食西宿”即源出於此。

    需要注意的是,若干因素往往會導致一些人,尤其是下層民眾,或許根本無法顧及擇偶標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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