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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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蔓莓愛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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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比宇宙更遙遠
我可能會想選擇安樂死。
如果活得沒有尊嚴,如果活得太痛苦,如果活得給家人帶來太重負擔,我真不想留在這世間。
僅僅是我個人想法。每個人都有自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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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歡姐說孕事
不會,越是到生死關頭越是留戀這個世界,覺得多活一天,能看到每天的太陽都是賺到的,螻蟻尚且偷生,何況是人呢?現在醫學這麼發達,疾病就算治療不了,至少止痛藥還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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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凡妞1314
這種沒有生活質量的日子,有什麼意義,我會選擇安樂死。生活應該是充滿Sunny,健康快樂的,如果天天被病痛纏身,活著又能帶來什麼快樂呢。安樂死能既給自己一個體面的解脫,不用受病痛的折磨,而且又能解除家庭和子女的負擔。有這兩大優點為什麼不選擇安樂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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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傑202184563
每一個生命在自然界裡那就是一個過客,渺小的可以忽略不計。但是如果可能足夠頑強,那就可以活到令人驚豔,似流星般耀眼,然後一閃而過!在那一瞬卻是永恆!反之,面對痛苦和無奈,最好欣然接受死亡!其實死亡也是一種生命的昇華,是一種美麗絕倫的一閃而過,猶如流星一般!一句話,面對生老病死,人生坎坷,必須要順其自然,這樣反而能活出生命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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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尊曾喝玉田老酒噸半
真的不知道!但本人痛風發作滴時候,真恨不得把腳剁下來。以此推論,人病痛無法忍受時是很可能選擇快快解脫的!所以安樂死真的是好的選擇之一。
是有的國家允許,大部分國家不允許。
安樂死(Euthanasia)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定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澳洲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從北部地方開始,類似法案被傳播到了其他省份。不過九個月後。澳洲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洲重新成為非法行為。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佈“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2013年12月,比利時參議院已透過該法案。比利時國王菲利普未來數週內將簽署該法案,比利時將在此後成為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聯邦政府向國會遞交允許醫助死亡,即安樂死的法案。加拿大司法部長喬迪·威爾遜-雷布林德稱,該法案將允許能夠負責的成年人在難以忍受重病、不治之症帶來的痛苦的情況下,選擇平靜地離開,而不再等待死亡、痛苦和恐懼,當地已有超過20人根據該法律接受了安樂死。
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於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體,包括安樂死者本人、醫務人員、安樂死者親屬及其他需要醫療救助者。由於各方的社會身份、社會角色、責任和義務的不同,由於各方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同,導致不同的人或群體具有不同的安樂死觀念,所以,不是所有國家都能允許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