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員要求
1、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要有2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2、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專職試驗人員配置不少於3-5人,質檢人員不少於2人,必須參加崗前培訓持證上崗;試驗人員、質檢人員和現場生產一線工人應相對固定。
3、崗位人員應明確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
(二)技術要求
1、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礦物摻合料必須透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鑑定。
2、每一種砂漿產品應有具備相應資質資格和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3、砂漿生產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細生石灰、引氣劑、石灰膏、粘土膏和電石膏等同性質的摻合料。
4、配合比設計應當按照《預拌砂漿》(JG/T230—2007)、《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11454-2009)規定,並根據砂漿用途、強度等級、稠度、凝結時間指標、原材料效能等透過試驗確定。
(三)試驗條件
1、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設定專項試驗室,其檢驗條件及檢驗專案,應當滿足《預拌砂漿》(JG/T230—2007)、《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11454-2009)的相關要求。所有檢驗專案應透過計量認證。
2、試驗室應配有和檢驗專案相適應的計量儀器、檢驗裝置,有健全的試驗室儀器裝置管理制度,檢驗裝置的效能和精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在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定週期內應有法定檢定部門出具的有效檢定證書。
3、試驗室工作環境應符合國家規定試驗環境條件。
4、試驗室要建立完善的試驗資料管理制度。試驗報告、原始記錄等必須建立規範的書面和電子臺帳,並統一分類、編號、歸檔。
(四)生產設施及裝置
1、具備滿足生產要求的生產場所。
2、應有符合要求的預拌砂漿專用生產線,年生產能力在20萬噸以上。
3、具備三級以上砂子自動篩分裝置,確保砂粒徑
4、應有外加劑、保水增稠材料、水泥、粉煤灰摻合料等專用筒倉。
5、應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計量、生產裝置;計量裝置精度和稱量應滿足連續生產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水計量允許偏差±2%,砂計量允許偏差±3%,原材料計量應按質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6、整個生產過程應採用計算機自動控制。
7、幹混砂漿生產的砂子烘乾裝置,必須確保砂的含水率小於0.5%。
8、溼拌砂漿生產至少應配置2臺帶自卸和攪拌裝置的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配置10個以上施工現場的儲存罐。
(一)人員要求
1、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要有2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2、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專職試驗人員配置不少於3-5人,質檢人員不少於2人,必須參加崗前培訓持證上崗;試驗人員、質檢人員和現場生產一線工人應相對固定。
3、崗位人員應明確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
(二)技術要求
1、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礦物摻合料必須透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鑑定。
2、每一種砂漿產品應有具備相應資質資格和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3、砂漿生產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細生石灰、引氣劑、石灰膏、粘土膏和電石膏等同性質的摻合料。
4、配合比設計應當按照《預拌砂漿》(JG/T230—2007)、《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11454-2009)規定,並根據砂漿用途、強度等級、稠度、凝結時間指標、原材料效能等透過試驗確定。
(三)試驗條件
1、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設定專項試驗室,其檢驗條件及檢驗專案,應當滿足《預拌砂漿》(JG/T230—2007)、《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11454-2009)的相關要求。所有檢驗專案應透過計量認證。
2、試驗室應配有和檢驗專案相適應的計量儀器、檢驗裝置,有健全的試驗室儀器裝置管理制度,檢驗裝置的效能和精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在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定週期內應有法定檢定部門出具的有效檢定證書。
3、試驗室工作環境應符合國家規定試驗環境條件。
4、試驗室要建立完善的試驗資料管理制度。試驗報告、原始記錄等必須建立規範的書面和電子臺帳,並統一分類、編號、歸檔。
(四)生產設施及裝置
1、具備滿足生產要求的生產場所。
2、應有符合要求的預拌砂漿專用生產線,年生產能力在20萬噸以上。
3、具備三級以上砂子自動篩分裝置,確保砂粒徑
4、應有外加劑、保水增稠材料、水泥、粉煤灰摻合料等專用筒倉。
5、應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計量、生產裝置;計量裝置精度和稱量應滿足連續生產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水計量允許偏差±2%,砂計量允許偏差±3%,原材料計量應按質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6、整個生產過程應採用計算機自動控制。
7、幹混砂漿生產的砂子烘乾裝置,必須確保砂的含水率小於0.5%。
8、溼拌砂漿生產至少應配置2臺帶自卸和攪拌裝置的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配置10個以上施工現場的儲存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