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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y小李飛刀

    希望不大!一般情況下,留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裡的三個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不能因發現“新罪”(監察機關之前未掌握的被調查人的職務違法犯罪)重新計算留置期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本身採取留置都是掌握部分夠罪證據的,加上延長至六個月的基本上都是案件複雜重大的,所以你說的情形希望不大!

  • 2 # 商世好

    如果再沒有發現新罪,由監察委提交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監察期限最長六個月到期的那一天,自然就出來了。

    判了緩刑已經證明公職人員有罪。只是處罰的刑期是判一緩二,判二緩三,判三緩五(最長)等等。

    如判三緩五,其實就是三年實刑,緩期五年執行而已。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五年內遵紀守法,沒有新的犯罪,這個刑事判決就執行完畢了。

    當事人判緩刑後又被監察委留置半年(不是關半年,留置不是處分,是監察委發現公職人員可能有違反紀律的行為而依監察法釆取的一種措施。),可能是發現新罪證據,也可能是為了調查其它人的違紀違法問題而進行的一種隔離措施。

    但最長期限絕不會超過六個月。

    尤其是對於已經受到刑事緩刑處罰的人,監察委留置"小兒科"啦,管吃管住管安全,留置期限也是緩刑期限。

    萬一挖出新罪重新加重處罰,留置期限折抵服刑時間。

    因此,公職人員廉潔自律很重要,一旦違紀觸法,躲不過,逃不脫的。

    管見了。

  • 3 # 空巢老倆

    “被判緩刑,被監委關了半年”~我咋沒看明白呢?首先,被判緩刑是刑事處罰,不應該在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司法所進行社群矯正嗎?另外,監察委可以羈押留置半年嗎?這個還真是第一次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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