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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灰二泰

    但是按題主所說的應該協議裡沒有特別要求,而且開發商也很痛快地要退了,題主所提的情況比較正常,一般流程也是填寫退款申請書,繳納身份證、籌單、收據、刷卡消費單等影印件,等待開發商核准即可!

  • 2 # 福星東方照

    在買房的時候,看好了房子,沒有籤合同之前,通常會涉及到四種交錢概念。其中四種叫法不一樣,處理方法不一樣。

    1.【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所以往往合同裡出現"定"這個字,後期不是想退就退了……除非你有關係

    2.【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雖然都念ding。但是此訂非彼定,這個是不管對方約束什麼~都可以退出來!

    3.【認籌金】

    “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透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這個往往是開盤之前,房地產銷售所謂的蓄水期進行的一種營銷模式。當客戶積累一定的程度時候開盤選房,當選到房子的時候,這個時候的認籌金就轉換為定金(訂),到開盤之前如果沒有合適的活著中間期間的猶豫期不想買了,往往是在開盤過後給予退還~如果有關係的話~可以提前退的

    4.【誠意金】

    誠意金又叫意向金,但是這個往往二手房出現的比較多,一首樓盤出現的少,二手市場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二手房市場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麼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於我們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所以意向金的作用微乎其微,可以要求全額退還。叫意向意向~並不是要買只是有想法而已,所以開發商也好或者二手市場,它是無權不給予退還的。

    以上四種,其中的訂金、認籌金、誠意金(意向金)這三者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款的。即使是這樣,簽訂任何條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例如在售樓處看房時,如果需要付意向金的話,只要收下售樓部開具的收據即可。對於售樓部提出的簽訂協議的要求,一定要慎重認真閱讀相關條文和字跡,防止自己的權益受損!!!開發商往往的字裡行間都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天下烏鴉一般黑!

    ………………

    其實不管什麼方法。只要你不想買,告訴你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一哭二鬧三上吊,一個字就是"鬧",由於開發商不佔理加上害怕影響售樓部正常銷售,擔心售樓部出現不穩定因素,所以往往就是快速處理,只要不是違背原則的問題,你說啥就是啥~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只有你硬氣了,開發商才會妥協,它們也是輕軟怕硬的,還有如果你所買的房屋是五證不全在銷售的,那就更好說了,你要不安照我的概念去做,我就直接給某某單位打電話……然後他們就會變乖了……

    所以你要是為了要回自己的錢,你這邊要讓自己的態度強硬起來,開發商不是大爺,有的需要聽,有的涉及到自身權益的,建議你態度硬氣一些,自己都不為自己,誰會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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