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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上9點36分左右,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遇上一騎著腳踏車的騎車人,雙方發生糾紛。崑山寶馬紋身男砍人丟刀反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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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通城丹妹

    法律既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能放過一個壞人!如今壞人雖死,但好人不應蒙冤!

    崑山的花臂寶馬男劉X龍在路口強行變道受阻的情況下,下車毆打正常待行的無辜電動車主,隨後又持刀砍傷對方。由於在砍人的過程中手中的砍刀不慎脫落,結果電動車主果斷地將刀撿起直接一番追砍將劉海龍當街擊斃!

    儘管劉X龍毆打、砍傷他人在先,但是因為他的殞命街頭,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他似乎成了實際上的“受害者”。但是,電動車主之所以會持刀將其砍殺致死完全是在逼不得已的危急情況之下,出於自我保護的一種本能。在自身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前提下,電動車主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目前,公眾存在爭議的是對於電動車主在劉海龍選擇逃跑之後繼續追砍的行為如何進行定性?一種觀點是認為電動車主屬於正當防衛;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電動車主涉嫌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就在今天下午,有媒體披露目前涉事的電動車主因為涉嫌故意傷害已被崑山警方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畢竟出了人命。由於案件尚在偵查階段,電動車主的行為究竟如何定性還有待於之後公安機關進一步地調查取證。

    本案在有監控的前提下,公眾尚且存在巨大的爭議。那麼假如在沒有監控的情況下,電動車主是否就跳進黃河也無法洗清呢?其實不然,監控只是證據的一種。

    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收集獲取的證據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照上面的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監控資料作為視聽證據只是刑事案件中法定的八類證據之一。即便本案的案發現場沒有任何的影片監控,警方依然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還原事情的真相。事實上,每年公安機關所辦理的各類刑事治安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沒有監控資料的。

    就本案而言在沒有監控的情況下,警方為了查明案情,警方需要對涉事的寶馬車進行搜查,以查明事發之際車上有無其他管制刀具或者槍支彈藥等一些能夠產生威脅的武器。而犯罪嫌疑人(電動車主)的供述、寶馬車同乘人員的陳述以及其他目睹事發經過的證人證言都是重要的口供。

    除此之外,警方還需要進行一系列地鑑定工作。這些鑑定工作的內容包括對死者(花臂寶馬男)的死因進行鑑定,明確其具體的致死情況。對電動車主的人體損傷程度也需要進行鑑定,以明確所受傷情推斷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侵害的程度。對造成二人死傷的砍刀進行鑑定,鑑定刀柄上的DNA成分,與傷口的吻合度等等。

    透過以上的這些工作內容警方依舊可以掌握案件的事實真相,屆時該是電動車主的責任他跑不掉,不該他承擔的責任也別想賴在他的頭上!

    人們常說“有理有據”,但在法律面前,有了證據才能有道理,才能無罪釋放亦或是定罪判刑!從內心情感上來說,我希望電動車主無罪,即便有罪也應輕判!畢竟他從本質上來說並不是作惡的壞人!

  • 2 # hi123

    有可能

    大家都知道,內蒙古呼格案的事兒,如果沒有監控,白衣男是完全有可能變成一個竇娥的。

    畢竟,寶馬哥在當地是一個十足的流氓地痞加無賴惡棍,他的人什麼鳥事都會做得出來的!

    在人數不佔多數,又被寶馬哥砍傷的情況下,雖然砍死了寶馬哥,白衣男仍然可能被幹掉。

    因為沒有監控,寶馬哥的人還可以栽贓白衣男,指控他故意殺人,白衣男可能會被判死刑。

    總之,不管怎麼說,在崑山竟然授予寶馬哥見義勇為稱號這樣的環境下,一切皆有可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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