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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就是外號嗎

    吵架歸吵架,腦梗歸腦梗,沒有必然聯絡,吵架一定會腦梗嗎?為何兩件事非得要摻乎到一起解釋,吵架造成出現腦梗死亡,也要看什麼原因吵架,如果是你無賴耍潑、辱罵別人腦梗了,還能歸責到誰呢?即使是對罵也不能負主要責任,你也罵我了,我為何不腦梗。

  • 2 # 法與罰

    倆人發生口角,一方因此突發疾病死亡,在法律上應負的是民事賠償責任,不用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死者本身,身患有疾病(心臟病,高血壓等)倆人發生口角時,由於死者情緒激動,誘發疾病發生而導致其死亡,而爭吵只是誘因之一併不是唯一誘因,況且也無法證明僅僅是因為爭吵而致其死亡的唯一因素,所以說法院在審理和判決時一般是各打50大板,雙方各負一半責任,也就是說發生爭吵的另一方在民事賠償方面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

  • 3 # 四哥有法說

    壯漢爭吵中突發心臟病

    壯漢與的哥爭吵“被氣死”:6月27日,哈爾濱一計程車司機滕某與摩托車駕駛員吳某發生爭執,吳某在口角後突發心臟病死亡。事發當天死者家屬報警,次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警方介入調查後將相關證據提交給檢察院,9月上旬,南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計程車司機。正當大家對此熱議時,情況出現逆轉。2018年10月19日,警方通報撤銷立案,釋放滕某。

    一、在刑事上,故意氣死人也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如果“氣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臟病或者心理障礙等其它嚴重疾病,在情緒激動時會造成生命危險,“氣人者”故意採取不當行為、言行刺激被害人,希望且導致傷死後果發生,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氣人者”雖不與被害人進行肢體接觸,透過“氣”達到殺人目的,“氣”就成為了兇器。如果“氣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臟病或者其它嚴重疾病,但認為爭吵不至於導致被害人發生危險,因疏忽大意導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的,這種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上邊的事件中,計程車司機不知道滕某患有心臟病,也不知道發生爭執後會導致對方心臟病發作死亡,這種情況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不知道為什麼還給逮捕了。如果在爭吵過程中,滕某或者其妻子告訴計程車司機滕某有心臟病,而計程車司機仍然與之爭吵,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案例:2013年4月3日,梁平縣某醫院物業管理公司徐某,因工作糾紛與文某等人發生抓扯,文某突然倒地,隨即被送到急救室搶救,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經鑑定,文某系飲酒後與他人發生糾紛而情緒激動,造成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發作導致心源性猝死。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並據此作出判決。承辦法官稱,徐某在案發前明知文某有心腦血管之類的疾病,應當預見與文某發生吵架及抓打可能發生嚴重後果,而沒有預見,其仍與文某吵架抓打,致文某在飲酒後與其發生糾紛過程中,情緒激動、肢體活動等因素誘發心臟病發作死亡,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在刑事上,“氣人者”不知道被害人有嚴重疾病,在公眾場合採用言語進行侮辱,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透過侮辱、誹謗方式懲罰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則涉嫌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二、在民事上,氣死人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看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來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不存在過錯,屬於受害人肚量小把自己“氣”死的,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電梯勸煙猝死案。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017年5月2日,鄭州醫生楊歡因在電梯內勸阻段肖禮抽菸,兩人發生爭執。十多分鐘後,69歲的段肖禮突發心臟病死亡。段肖禮的妻子田九蘭將楊歡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0餘萬元。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楊歡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田九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鄭州市中院二審公開宣判,法院撤銷要求楊歡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的民事判決;駁回田九蘭的訴訟請求。一分也不用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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