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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陵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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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正19688630
謝邀。所謂補差價,分兩種情況,一是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在交房前請房管測繪部門對房屋面積進行實測,實測面積正負不能突破3%,正負超過3%業主有權拒絕收房,同時在3%範圍內多退少補,如果是實測面積超過合同面積≯3%,業主須補齊差價,如果<3%,開發商須退還多於合同面積的款項。
二是如果是經過幾年開發商由於延期交房,幾年後房子價格升值了,開發商讓業主補差價,是大錯特錯的,購房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延期交房與違反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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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詠軍諮詢
如果內部協議僅僅約定交房時間,到也問題不是很大,但前提是一定要籤政府網籤備案的合法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交全款同時開具發票給你。這樣你才有保障,否則你就被動了。
另外,你提到的補差價,一般在交房前會有房管測繪部門對房屋面積進行實測,實測面積正負不能突破3%,正負超過3%業主有權拒絕收房,同時在3%範圍內多退少補。如果是這種補差價,且開發商可以出具合法測繪報告,那你可以依法補差價。除此以外的補差價都不能接受,同時你被捲入漫長的官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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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純叔無聊
這個爭議的焦點不要放在售房上,應放在這個合同的履行上,如果房開不履行合同,可以訴合同詐騙,如果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則應執行,否則,就是詐騙。
而且現在它讓補的差價是14年的房價與19年房價之差,這個價差老大了,別和它扯這個價差,不要被它牽著走,要按自己的思路走,這樣才主動。
這個應參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則》,內部協議受保護的,如果一方不想履約,那必定要付出代價,除非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是一方用脅迫等手段逼迫另一方籤立的合同,這種合同被逼的一方可以申請合同無效。便你們這種情況肯定不是這種,房開商當時沒錢,但又沒有售房手續,便又要錢來讓專案運轉,所以,就採用了這種內部協議的方式售房獲得資金週轉,如果房價跌了,它就賺錢了,如果漲了,它就想法賴。
這種情況,直接打管司。
但我認為,不要往售房上打,不要說他沒有售房資格,只說他不履行合同即行。
吸取西安房開自已告自己非法售房的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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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臘肉聊房產
一個房地產專案,如果由有經驗的開發商來開發,從拿到土地到完工交付使用,走完整個流程一般在2~3年完成,你的房子足足建了5年,而且當初與開發商的合同也是這麼籤的,現在又與業主發生經濟糾紛,估計也不是什麼正規的開發商。
房地產開發專案前期所涉及的部門有幾十個,有些程式可以同時辦理,有些程式需要先後辦理,不同的建築商有不同的協調渠道和資金來源,你所遇到的開發商很可能屬於邊建設邊跑手續的情況,在手續不齊的情況下又出現資金缺口,於是透過這種內部協議的方式籌措資金。
現在開發商要求補差價,估計不是工程驗收方面的問題,而是建造週期跨度太長,在此期間土地、建材、人工等建築成本增加了,房價也翻了幾倍,再加上有些手續可能是後期補辦的,一旦與第三方還有經濟糾紛,肯定要把羊毛再從羊身上剪回來。
但開發商怎麼建房與你無關,涉及此類糾紛,合同當初怎麼簽訂的非常關鍵,只要不存在欺詐、違法等情節,那開發商隨意補差價就沒有法律依據,必須按照合同約定事項履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該維權維權、該打官司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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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開發商的這種行為是不誠信、不道德的,予以強烈譴責,我們不妥協,要打就打;
其次,需評定內部協議的效力,分兩種情況。
如果內部協議有效,等於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對購房人及開發商均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必須遵守,如開發商不履行合同,A計劃,投訴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市府熱線,請求政府部門予以協調,如政府部門不予處理或無法處理,實施B計劃,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如果內部協議無效,等於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購房款,並視開發商的違約情形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最後,如果不想費心費力,就補點差價結束,拿房,裝修,走上人生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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