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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電話錄音等都屬於證據分類中的視聽資料,即以錄音磁帶、錄影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因此電話錄音當然可屬於證據,但要注意的一點是:必須滿足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這三原則,才是合法有效的。

  • 2 # 愛籃球的法律蟲

    我用自己一次非常失敗的案件訴訟以及我對電話錄音取證的認識談談我的看法。

    在我們案件訴訟中,大量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現象,證據的充分不充分當然會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所以對於辦案來說,取證成了整個案子非常重要的一環。

    最簡單的最容易取證的方式就是電話錄音或其他電子裝置的錄音。我記得有一次代理了一個勞動糾紛的案子,單位詭計多端早有謀劃,員工本身對書面的東西一概不知,就簽了離職申請及其他材料,當時該單位的HR就忽悠員工說,你只有簽了之後,才能辦退休,實際並不是這樣。

    當我把這個材料調出來之後,在離職申請表上,有這個員工的離職原因:自願,並有他的簽名。我心裡就感覺涼涼了。我找到他你為什麼籤呢,他說我內容並不知道,他們說我簽了,才能給辦理退休,後來落實根本辦不了。

    簽了就是簽了,怎麼證明不是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我也是幾經考慮,要想這個案子有突破必須取證。

    經過和當事人的溝通後,我自己一人帶著錄音裝置找到了這家公司的HR,他們也很痛快,年齡也不算大,但是都是成年人。跟她們交流中,他們並沒有說是員工自願的,不管我們的事,而說了一句:我們公司女性50就籤離職手續,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而且又重複說了一次,我心裡想不懂法的人真可怕!可讓我逮住你們的把柄了!他突然問我,你是幹嘛的,可能也起了防備之心,我一下子也沒拐過彎來,就說是xxx(員工)的親戚,就因為這句話讓我付出了代價。

    本來是一個非常好的證據,偏偏因為這句話,最終讓對方律師逮著了,取證不合法,冒充親戚身份,違背其職業道德。是的,法院最後沒有認可我取的證據。感覺這個事情太殘酷了,同時讓我認識到取證的重要性。

    取證的前提要合法,不能侵犯別人的隱私,不能冒充別人的身份,取證的內容要真實,取證的內容要有關聯性。只有滿足以上幾個條件,證據才能發揮自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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