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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雖然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透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係採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裡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採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  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  ①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② 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③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合同法》 第95 條)。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型別,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中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中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於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代理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後因特定事由已歸於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於權利毀滅的抗辯。對此,我們將在後文中進行分析。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辯權 (暫時有效)。延期抗辯權有不安/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債務已罹於訴訟時效之抗辯為永久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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