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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陌上花常開839

    要負法律責任

    1.雙方簽定的生死狀從法律上講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公民無論如何都不能排除刑法對自己的管理,只要危害到他人,社會,情節嚴重,法律從公權力的角度肯定會管理。

    2.出現了打鬥傷亡,司法機關會按自己的程式介入,個人私下籤的東西一點用也沒有。

    3.要依法辦點事,不做法盲。

  • 2 # 李慶平律師

    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輕微傷,視為被害人承諾,自陷風險,無需負法律責任。如果是輕微傷以上,承諾無效,需負法律責任。中國法律不允許對輕微傷以上做出承諾。舉個簡單例子,承諾讓別人砍小指頭,輕微傷,承諾有效,其他部位為輕微傷以上,承諾無效。所以,要看具體的客觀傷害結果哈。“生死狀”不是“免責狀”哈

  • 3 # 法律人的讀書筆記

    就題主這個問題,在中國,要分傷亡程度來看,簡單說如果是輕傷以下,可以不負責任,如果重傷以上,必須負刑事責任。下面我具體為你分析一下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對人身權的承諾僅限於輕傷,重傷及死亡本人無承諾權。也就是說如果簽訂生死狀,打成輕傷以下,好,各自回家。如果構成重傷甚至死亡(此處的傷情需司法機關指定或派出人員檢查鑑定),那麼不好意思,你已經構成故意犯罪。

    可能你會問,雙方都同意了,為什麼還要負法律責任。大家想一下,如果自己可以隨意對自己的身體作出承諾,那麼必然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法律必須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弱者。

    最後補充一句,情節嚴重的話,確實需要負法律責任,但是不管是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如果雙方是自願簽訂了生死狀,那麼也可以作為一個依據,在量刑上酌情考慮。

  • 4 # 野山松

    第一,生死狀在形式上屬於雙方合意的一種契約,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此,如果是兩個人好勇鬥狠,簽訂所謂的生死狀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造成對方人身傷亡,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現代法律體系中有個概念叫做“被害人承諾”,適用於競技體育等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正當活動,現代法律對於這種自甘風險的“被害人承諾”,只限於造成輕傷範圍才有效,非意外情況造成的重傷及死亡的,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5 # 陳群律師

    哈哈!您可能是看那些歐美的香港的電視劇看多了,進入角色了。

    以為是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像中世紀那些,優美的詩人小說家一樣,為了心愛的女人,去跟情敵決鬥。

    那是人家的文明,是人家的法律,是人家的傳統和道德。

    在咱們中國,你簽了生死狀,也不能免除責任。

    您的行為致別人傷亡,您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這個生死狀簽了,等於沒簽。

    當然,如果是真的因為,受傷,死亡,而引起訴訟,您的生死狀還是能起到一點點作用,減輕您的責任。

    因為,傷亡者本人有過失,他放縱了,這種違法的行為,他預知這種結果卻願意接受。這是減輕您責任的理由。

    具體到,決鬥之後要不要承擔責任?

    要看,是傷還是亡?

    如果致人死亡,肯定要承擔責任。

    只不過是過失致人死亡,不會是故意殺人,在這一點上,這個生死狀還是有一些作用的,用來證明您沒有殺人的故意。

    如果是傷,那要看傷的程度,看司法鑑定的結果,如果是輕微傷,那就不用承擔責任,如果是輕傷及以上的等級,你就要承擔責任,當然是否實際的承擔,還看傷亡者本人和他家屬的意見,哪怕是您導致了傷,如果他們諒解,你也可能不需要賠償。

  • 6 # 胡延美律師

    律師觀點:生死狀為無效協議,原因有二。1、決鬥違法,故就違法行為達成的協議無效。2、《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約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不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決鬥”是歷史上以武力勝負決定生死的惡俗,在現代社會已全面廢除。無論是否有約定,“決鬥”都違法。輕則以打架鬥毆予以行政處罰,重則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追究刑責。現代社會禁止民間武力較量,或以武力解決紛糾,定長短;更不允許公民自行放棄生命健康權任人傷害。若要比武,請走正常的競賽程式;若要解決恩怨,請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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